第一条 为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步伐,全面禁止现场搅拌,依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淮政发[2012]30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除淮阴区、淮安区外)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第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颁发的备案登记证书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外地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我市必须到市散办备案。
第五条 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必须在使用前经市散办备案,方可现场搅拌砂浆: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及其相应的等级,因使用预拌砂浆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开工的但已完成施工图或经施工图审查过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进行图纸设计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及其相应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每季度按时向社会发布。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预算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用量,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附淮安市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用量统计审核表)。如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则视作未使用预拌砂浆,市散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安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应对建设工程中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或者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参加优质结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各类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市散办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淮阴区、淮安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安市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用量统计审核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设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 |
|
|||||||
产品名称/强度等级 |
预算用量(吨或立方米)建设方提供 |
实际用量(吨或立方米)供方提供 |
监理复核 |
|||||
预算用量(吨或立方米) |
实际用量(吨或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量 |
|
|
|
|
||||
砂浆供应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留存,一份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留存,一份淮安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留存,一份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