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贺州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贸贸易〔2003〕446号)精神,贺州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市人民政府10月26日发布了《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开发和工业园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 单项工程混凝土用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工程。
(二) 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18立方米以上(含18立方米)或标准层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工程。
(三) 属于上述(一)、(二)款范围,自本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混凝土使用量未达70%以上的在建工程。
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业主和施工企业,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包括在施工现场设置的混凝土集中搅拌站。严禁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
本管理办法执行后,在建工程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工程费用,建设业主必须予以认可,并与施工企业共同确认工作量,做好衔接工作。因建设业主不予认可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工程费用原因造成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照《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三、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等,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在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对未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的,不批准办理招标手续。
五、建设业主要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市建规委建管科核验供销合同后,符合规定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六、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接受市建规委建管科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执法检查,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严格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监督工作,无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各部门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市建规委。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责任单位,市建规委责令其整改、停工,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效证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未达到应使用混凝土量80%以上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期发布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及时检查生产企业公布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情况。
九、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技术要求,确定供应混凝土的等级、数量、质量、时间及结算方式。需方应提前向供方提交供应计划,供方必须保证按需方的供应计划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供需双方如有违约的,违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预拌混凝土运达施工现场后,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建设业主)持证人员共同现场对每车混凝土验收其坍落度,同时见证、取样,制作试件,并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试件进行养护、试验。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评定以现场验收的坍落度值和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的标准养护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值为准。
十一、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向市场销售、供应预拌混凝土,违者按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二、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和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十三、本管理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