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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通告(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2-22  来源:兴化市发展计划局  作者:兴化市发展计划局
核心提示:兴化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通告(试行)

      兴计发〖2004〗48号

      昭阳、临城、垛田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兴政办发〖2004〗111号《关于印发〈兴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维护市容整洁、减少粉尘和噪音污染、促进文明施工,现就兴化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从2005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1、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是:兴化中学东河道、直港河以西,北过境公路以南,高兴东公路、穴城南新过境公路以北,西过境公路以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阳私营经济园;临城科技园。

      2、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是: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道路、桥梁、码头、驳岸、场地等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总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预拌混凝土可以向取得相应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城区以外设置的专门场所自制。运输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专门运输车辆,并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凡符合《兴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和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工程量以下工程,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文明规范施工,排放的灰土、粉尘、噪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商品混凝土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单项供货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商品混凝土单项供货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商品混凝土招投标参照泰州市建设局印发的《泰州市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

      五、预拌混凝土价格执行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等情况在上浮不超过5%以内定价。

      六、城区所有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筑规划部门均不安排现场搅拌混凝土场地,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占用道路的,由建设部门按照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城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时,应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招标代理和招标管理机构,均不得进行招投标。施工企业中标后,在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中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一经查实,给予该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停止招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城区建设工程违反《兴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沙石材料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产生灰土、粉尘、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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