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 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与提高建筑施工水平,从2003 年12月31日起在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供建设工程(含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本细则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厂(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建规委”)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实施对未按国家、自治区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桂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机构,其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则令改正;制止无效的,应报告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方针。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城市文化街区和城市主要街区设立混凝土搅拌站。
第七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建规委提出规划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设置申请书;
(二)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三)企业章程;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市建规委收到拟设置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书后,会同计委、长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申办企业待会审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建规委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并取得证书(按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在桂林市城区所属下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一次性现浇混凝土量6 立方米以上,含桩径800mm 及以上的桩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东至桂林轮胎厂、曙光研究所、桂磨公路铁山工业区。
(二)南至迎宾路收费站。
(三)西至桂林磨床厂甲山路与机场路交界处。
(四)北至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
第十二条 雁山区、临桂县城区、灵川县城区内的高层建筑、成片开发的小区建筑、大中型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工程8000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凡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概算、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按预拌混凝土计算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混凝土。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桩径小于800mm 的振动、锤击灌注桩工程。
第十五条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者,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填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使用预拌混凝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禁使用无资质证书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必须向具有预拌混凝上生产资质证书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签订供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技术要求,确定供应混凝土等级、数量、质童、时问及结算方式(需方应提前三天向供方书面提交混凝土用最、时间计划单,供方必须按需方计划单时间先后顺序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如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上的价格,应当按照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参照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提价和相互压价。
第十八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应按市建规委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路(地)面硬化,形成工地环形道路网,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电源、水源和照明设施,并作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需通行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线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报市建规委出具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诸,公安交通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通行手续,发给特别通行证。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车应保持清洁,配制防漏装置、严禁撇漏混凝土。发现有撇漏混凝土污染道路现象的,由预拌混凝土厂负责清理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第四章质量体系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预拌混凝上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要求监理见证取样,现场制作试块(同条件养护),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块制作数最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少于一组,搅拌两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但一次浇注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上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一组,每工作班组不少于一组。抗渗混凝土1000立方米留一组试件。
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规委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建设工地,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桂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日常检查中,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上报市建规委。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施工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选,也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桂花杯”的评选。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单位不得向市场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违者由市建规委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罚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处工程合同造价2%—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士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由市建规委则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其购买的混凝土最处以50元/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未按第九条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以每吨2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凡在执行细则中所得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未认真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凡拒绝、阻碍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在具体运用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