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10]126号
各混凝土搅拌站:
为全面落实本市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环保型搅拌站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达到环保型搅拌站要求。
(二)新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同步实施环保配套建设,环保配套建设应与主体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三)不符合环保型搅拌站要求的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在二年内逐步实施环保型搅拌站建设,届时未实施环保型搅拌站建设的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将逐步实行淘汰制。
(四)混凝土搅拌站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粉尘排放、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达不到本市粉尘排放、噪声排放标准的混凝土搅拌站将实行停业整顿。
二、生产设施
(一)混凝土搅拌站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本市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二)搅拌楼(站)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三)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
(四)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配料仓应加装强制除尘装置。
(五)搅拌主机、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六)混凝土搅拌站应配装置砂石分离等废混凝土回收设备。
(七)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厂区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离居民区较近的一侧应安装隔音装置。
(二)搅拌机、搅拌运输车的清洗废水不得无序排放,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区域内应设置排水沟系统和废水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零排放。
(三)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设备设施清洁、整洁,混凝土运输车出厂前应冲洗清洁。
(四)混凝土搅拌站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
(五)采取措施保持厂区道路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可见扬尘。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六)混凝土搅拌站应定期对拌楼(站)、料(筒)仓、泵拌车进行整新,保持美观整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