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规范市场的采购供应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己被市政府列入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且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总方量超过1000立方米,其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单位。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预拌混凝土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预拌混凝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采购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招标条件和方式应与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方式相一致,并应与该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进行。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等同于施工招标。不具备能力的则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宣的,应当在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通过指定报纸、信息网络和其它媒体发布,同时应在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发布专栏内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采购数量。混瞬土设计强度等级、坍落度等特殊性能要求,工程名称,结构部位、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供应方式、供应单位的资质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招标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一并公告。
第八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音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 招标人在向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综合说明、名称、地点、批准文号、资金筹措方式、投资来源等;
(二)预拌混凝土的数量清单、设计强度等级、坍落度、水泥品种标号、石于粒径、外加剂品种等特殊性能要求;
(三)预拌混凝土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四)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供应方式、验收方法;
(五)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价差处理办茫;
(六)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投标截止日期,标书送达地点,开标时间、地点。
(八)评标办法;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资质证书、试验室资质证书
(三)企业简历、工程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工艺。设计强度等级。出厂和到场时的坍落度控制指标、采用的运输和输送方案,以及采用的原材料、外加剂产地、品种、规格、牌号等;
(三)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对招标投标)舌动提出质疑,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宣,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二 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锡建标(2000)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