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所
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向乙方订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本工程: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指甲乙两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4.货物: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
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为工程 部分建设工程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约 立方米(方量以最终决算方量为准),每立方米 元(人民币),预计合人民币 万元(价款以最终决算为准)。
四、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数量、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项目
强度等级 |
水 泥 |
骨料种类
(石头)
(规格mm) |
基本单价
(元/m3) |
备
注 | |
生产厂家
及
标号 |
每m3用量
(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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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单价:
2、水泥用量按 定额执行。水泥由 方提供。
3、供应时间: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4、凡不属乙方原因影响,在超过供应终止时限以后,还需继续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基本单价另行商议。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以上时,其基本单价须按涨、跌价比例进行调整。本条所称主要材料包括:
五、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1、本条所称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
2、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
(1)按供货量结算。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后的送料单中所记载立方米数之和来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抽检运输车的装载立方米数。
(2)按施工图纸结算。主体工程部分,按施工图纸计算体积,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预(决)算规则及图纸结算预拌(商品)混凝土量(如修改
设计按修改后的图纸计算)。按定额规定计取 的损耗量。乙方可预先派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槽。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超量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及时办理签证,进入决算。
护壁桩、基础挖孔桩、换土、护壁、垫层、塔机基础等主体以外的零星预拌(商品)混凝土按实际车次立方米计量。
(3)本合同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可分 次结算。工程 部分完工后乙方可提交第一次结算; 部分完工后乙方可提交第二次结算; 部分完工后乙方可提交第三次结算。
当乙方把每一次的结算书送达甲方后,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次供货量的结算手续。
(4)如乙方为甲方代购水泥,则水泥结算依据为水泥采购合同、水泥供应和乙方签章确认的实供水泥总量。
(5)如甲方提供水泥,则结算依据为乙方签署的实际收货量,乙方在水泥供应商的付款申请书上签章,作为甲方向水泥供应商付款的依据。
3、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付款办法:
(1)本工程货款支付采取现金/转帐支票/电汇/ 方式支付。
(2)甲方在供应前 日内向乙方预付 的备料款。如甲方未及时预付备料款,则乙方供应货物时间可按约定应提前时间
与实际预付时间之差顺延,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责任:
1、甲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对帐单、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
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
3、如果由甲方提供水泥,则甲方应及时通知水泥供应商将所需要的水泥按时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4、甲方必须具备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提供保证混凝土泵正常运行的电力电源以及照明、用水及冲洗设备等设施。
5、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调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6、根据《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甲方负责在货物供应前组织乙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议,在全面细致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7、甲方应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且该专人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场。甲方现场所配备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的需要。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清洗泵送管道及混凝土泵的进场就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周边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事宜。
8、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擅自掺入外加剂、生水等引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9、乙方按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要求,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到位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若甲方未能及时组织浇捣,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10、浇捣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甲方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加强养护工作。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11、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2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的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2、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和各类设计更改通知单等有关资料,配合乙方查阅各种现场签证单。
13、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
14、在政府规定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时,甲方须保证为乙方预留足够的施工时间,以确保乙方浇筑完毕。
七、乙方责任:
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超过乙方企业资质等级允许范围以外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事先经市建委批准后,方能生产供应。
2、乙方应按规范及合同的要求,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
3、甲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书面供应计划表送达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4、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并将试块检验的出厂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事先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中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货物,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供应的情形除外。
6、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由乙方负责。
7、乙方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国家及成都市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8、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9、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
八、交货检验:
1、乙方将货物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方将货物卸到事先清理准备完毕的地点,除另有双方约定外,乙方责任不包括安装责任。
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混凝土》
(GB/T14902-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及《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规定。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或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经乙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2)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保留进一步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十、争议、违约与索赔:
(一)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未确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外,凡未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包括资金不到位);
(2)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供应;
(4)法院要求停止供应。
(二)违约与索赔:
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基价 %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导致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
2、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暂停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上的时间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未完成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注的部位仍应继续进行,直至施工规范所允许停止的部位。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5、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具有正当理由或能出具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答复索赔方或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如10日内不予答复,应视为违约方已经同意索赔方的索赔要求。
十一、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办理完毕结算且支付完全部货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存查。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