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混凝土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西同济丰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利立新技术开发公司、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华能北京热电厂京环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元宝山发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公司、广东佛山瑞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虹鼎机械公司、上海同济方舟特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田培、姚燕、要亚铃、林宝玉、王玲、李梁、张雄、缪昌文、王元、赵顺增、陆西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强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性能混凝土用磨细矿渣、磨细粉煤灰、磨细天然沸石和硅灰及其复合的矿物外加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2419-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剂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䂭砂强度检验方法
JB/T 420-1991 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学分析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
JB/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在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加入的、具有一定细度和活性的用于改善新拌和硬化混凝土性能(特别是混凝土耐久性)的某些矿物类的产品。
3.2 粒化高炉矿渣
炼铁高炉排出的熔渣,经水淬而成的粒状矿渣。
3.3 磨细矿渣
粒状高炉渣经干燥、粉磨等工艺达到规定细度的产品粉磨时添加适量的石膏和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4 硅灰
在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硅蒸气氧化后,经收尘器收集得到的以无定形二氧化硅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3.5 粉煤灰
用燃煤炉发电的电厂排放出的烟道灰。
3.6 磨细粉煤灰
干燥的粉煤灰经粉磨达到规定细度的产品。粉磨时可添加适量的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7 天然沸石岩
指火山喷发形成的玻璃体在长期的碱溶液条件下二次成矿所形成的以沸石类矿物为主的岩石。
3.8 磨细天然沸石
以一定品位纯度的天然沸石为原料,经粉磨至规定细度的产品,粉磨时可添加适量的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9 复合矿物外加剂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外加剂复合而成的产品。
3.10 基准胶砂
用基准水泥按规定方法配制的作为对比的胶砂。
3.11 受检胶砂
矿物外加剂以规定比例取代一定量的基准水泥后,按规定方法制备的检验用胶砂。
3.12 需水量比
受检胶砂和流动度达到基准胶砂相同流动度(即基准胶砂流动度=+5mm)时两者的用水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3 活性指数
受检胶砂和基准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相同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4、 分类
4.1 分类
矿物外加剂按照其矿物组成分为四类:磨细矿渣、磨细粉煤灰、磨细天然沸石、硅灰、矿渣粉磨时可适量添加符合GB/T 5483质量要求石膏,粉磨时加入的工艺外加剂应适合JC/T 667要求。
4.2 等级
依据性能指标将磨细矿渣分为三级,磨细粉煤灰和磨细天然沸石分为两级。
4.3 代号
矿物外加剂用代号MA表示。
各类矿物外加剂用不同代号表示:磨细矿渣S,磨细粉煤灰F,磨细天然沸石Z,硅灰SF。
4.4 标记
矿物外加剂的标记依次为:矿物外加剂-分类-等级标准号
示例:Ⅱ级磨细矿渣,标记为“MASⅡGB/T ××××-2002”
5、 技术要求
5.1 矿物外加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试 验 项 目 |
指标 |
| |||||||||
磨细矿渣 |
磨细粉煤灰 |
磨细天然沸石 |
硅灰 |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Ⅰ |
Ⅱ(接上一标题) |
| ||||
化 学 性 能 |
MgO/%≤ |
14 |
— |
— |
— |
— |
— |
| |||
SO3/%≤ |
4 |
3 |
— |
— |
— |
| |||||
烧失量/%≤ |
6 |
5 |
8 |
— |
— |
6 |
| ||||
Cl/%≤ |
0.02 |
0.02 |
0.02 |
0.02 |
| ||||||
SiO2%≥ |
— |
— |
— |
— |
— |
— |
— |
85 |
| ||
收吸值/mmol/100R≥ |
— |
— |
— |
— |
— |
130 |
100 |
— |
| ||
物 理 性 能 |
比表面积/㎡≥ |
750 |
550 |
350 |
600 |
400 |
700 |
500 |
15000 |
| |
含水量/%≤ |
1.0 |
1.0 |
— |
— |
3.0 |
| |||||
胶 砂 性 能 |
需水量比/%≤ |
100 |
95 |
105 |
110 |
115 |
125 |
| |||
活性 指数 |
3d/%≥ |
| |||||||||
85 |
70 |
55 |
— |
— |
— |
— |
— |
| |||
7d/%≥ |
100 |
85 |
75 |
80 |
75 |
— |
— |
— |
| ||
28d/%≥ |
115 |
105 |
100 |
90 |
85 |
90 |
85 |
85 |
|
5.2总碱量
各种矿物外加剂均应测定其总碱量,根据工程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供货指标。
6、试验方法
6.1 氧化镁、二氧化硫、烧失量
按GB/T176进行。
6.2 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
6.3 硅灰中二氧化硅分析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
6.4 吸铵值
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进行。
6.5 比表面积
硅灰的比表面积用BET氮吸附法测定、磨细矿渣、磨细粉煤灰、磨细天然绋石采用激光粒度分析仪测定其粒度分布,并按仪器说明书给定的方法计算出比表积。
6.6 含水率
按GB/176进行。
6.7 需水量比及活性指数
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进行。
7、检验规则
7.1 编号、取样和留样
7.1.1 矿物外加剂出厂前应按同类同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7.1.2 硅灰及其复合矿物外加剂以30t为一个取样单位,其余矿物外加剂以120t为一个取样单位,其数量不足者一个取样单位计。
7.1.3取样和留样
7.1.3.1取样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样总质量至少12㎏,硅灰取样量可以酌减,但总质量至少4㎏.试样混匀后,按四分法缩减取比试验用量多1倍的试样。
7.1.3.2留样
生产厂每一编号的矿物外加剂试样应分为两等份,一份供产品出厂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5个月,以备复验或仲裁时用。
7.2 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一编号的矿物外加剂检验项目,根据其品种按表1中规定的物理和胶砂性能进行检验。
7.2型式检验
各类矿物外加剂按第5章中规定的相应项目进行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效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
各类矿物外加剂性能符合表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则判为相应等级,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规定指标,则降级或判为不合格品。
7.4 试验报告
根据用户要求,生产厂应在矿物外加剂发出后10日内提供质检报告(除28d活性指数外),28d活性指数应在发货后32d内补报。矿物外加剂产品中加入其他组分的品种和数量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第5章中相应矿物外加剂的性能指标。
8、复验
在产品贮存期内,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可进行复验,复验可以用同一编号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方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生产厂应在接到用户通知7日内同用户共同取样,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会同质检验机构取样检验,结果同等有效。
9、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9.1包装
矿物外加剂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其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20倍。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散装由供需双方商量确定,但有关散装质量的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9.2 标志
所有包装容器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执行的国家标准号、产品名称、等级、净质量或体积、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应于产品合格证予以说明。
9.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淋湿及包装破损、或混入其他产品。
9.4 贮存
在正常的运输、贮存条件下,矿物外加剂的储存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计算为半年。矿物外加剂应分类、分等级贮存在专用仓库或储仓中,不得露天堆放,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
储存时间超过储存期的产品,应予复检,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