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讯 记者韦月红报道 为降低能源消耗,广西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通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4部地方性法规,并将于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法规,以后不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将不能验收、销售和使用。
据了解,截至2006年年底,广西的建筑能耗超过1000万吨标准煤,占总能耗的20.3%,而且还在以每年0.5%的速度递增。为此,广西出台4部地方性标准,在围护结构、通风遮阳、门窗节能、暖通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等方面提高节能要求,力争到2010年,广西实现建筑节能142万吨标准煤、占广西节能总目标25%的既定目标。
广西同时要求,在建筑节能管理环节,要把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关。对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销售使用;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应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并经审核上报批准。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