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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1-08  来源: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作者: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核心提示: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四局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规范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市场,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维护混凝土行业内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首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公约作为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一流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预拌混凝土供销任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本市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抵制需方的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和损害混凝土企业利益为目的霸王合同条款,各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一个工程或一个工程部位,最终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供货方与需方发生一个合同签约,并立即将签约的合同文本电传市混凝土协会备案,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协会及时在网上公布。在合同未终结或供需双方的经济手续未结清时,不得出现另一个合同关系供应混凝土。如因需方行为将发生第二个合同时,后承接方应上网查询后,及时与第一合同供应方沟通情况,了解第一合同的终止原因,确认双方已无经济纠纷或违约行为后,方可与需方签定第二合同。

    2、会员单位在与需方签订合同时,应执行市混凝土协会在市工商管理局备案的统一合同文本,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交易。避免因需方强加于供方的霸王条款,使供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凡承接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施工方垫资供应混凝土,因需方资金发生缺口,混凝土暂停供应时,其他企业应严格遵守执行一个工程或一个工程部位只发生一个合同的原则,禁止向需方继续供应混凝土。

    四、受主管单位行政指令为本系统工程垫款的项目,资金一律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不得拖欠被委托与其合作供应混凝土企业的货款,并由原委托企业按合作协议的要求及时将货款支付被委托的企业。

    五、在承接的任务中,如有少量高于自己企业资质能力的预拌混凝土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生产供应混凝土,应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规定办理。

    六、根据市场实际和成本预算,由混凝土协会每季度协调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价格并进行发布,会员单位应参照执行,不得随意低价倾销。

    七、各会员单位在承接任务中,为保证所供应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可靠性,要联合抵制主要原材料由需方、监理或设计单位指定的不良行为,如遇有此行为可搜集证据上报协会,通过协会向建委有关部门及质检总站报告处理。

    八、混凝土协会建立举报制度,凡违反“第一合同”公约原则的企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如仍然不予纠正的企业,协会将向市建委有关部门即:建筑业管理处、建材管理办公室和质量监督总站发出通报,必要时将暂停或停止该企业的经营资质。

    九、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问题时,会员单位之间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十、对于不受本“公约”制约的企业,建议市建委有关部门,严格资质审核和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受约企业的利益。

    十一、各会员单位应真诚接受施工单位、业内同行及市建委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以保证企业及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十二、本公约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原公约即行作废。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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