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美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范围的批复
集美区推广预拌混凝土范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文件
厦建材[2002]9号
集美区建设局:
你局集建综字[2002]18号文《关于贯彻“厦门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请示》已收悉。同意将集美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扩大为集美区城区、北部新区、灌口镇区。凡在2002年6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1、住宅工程(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工程);
2、教学楼工程;
3、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你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使《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特此批复。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