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 4 7 6—2001
附 录A
(标准的附录)
混凝土膨胀剂的限制膨胀率试验方法
A1 仪器
A1.1 搅拌机、振动台、试模及下料漏斗按GB/T 17671规定。
A1.2 测量仪
测量仪由千分表和支架组成(图A1),千分表刻度值最小为0.001mm。
1—电子数显千分表,量程10mm;2—支架
图A1 测量仪
A1.3 纵向限制器
A1.3.1 纵向限制器由纵向钢丝与钢板焊接制成(图A2)。
A1.3.2钢丝采用GB 4357规定的D级弹簧钢丝,铜焊处拉脱强度不低于785MPa。
A1.3.3纵向限制器不应变形,生产检验使用次数不应超过5次,仲裁检验不应超过一次。
A2 试验室温度、湿度
A2.1试验室、养护箱、养护水的温度、湿度应符合GB/T 176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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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板; 2—钢丝; 3—铜焊处
图A2 纵向限制器
A2.2恒温恒湿(箱)室温度为20 ± 2℃,湿度为 (60 ± 5)% 。
A2.3每日应检查并记录温度、湿度变化情况。
A3 试体制作
试体全长158mm,其中胶砂部分尺寸为40mm×40mm×140mm。
A3.1试验材料
见本标准6.2.1。
A3.2水泥胶砂配合比
每成型三条试体需称量的材料和用量如表A1。
表 A 1 限制膨胀率材料用量表
材 料 |
代 号 |
用 量 |
水 泥 g |
C |
457.6 |
膨 胀 剂 g |
E |
62.4 |
标 准 砂 g |
S |
1040 |
拌 和 水 g |
W |
208 |
注: 1. 2. 混凝土膨胀剂检验时的最大掺量为12%,但允许小于12%。生产厂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对检验限制 膨胀率、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规定统一的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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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水泥胶砂搅拌、试体成型
按GB/T 17671规定进行。
A3.4试体脱模
脱模时间以A3.2规定配比试体的抗压强度(10±2)MPa确定。
A4试体测长和养护
A4.1试体测长
试体脱模后在1h内测量原始长度。
测量完初始长度的试体立即放入水中养护,测量水中第7d的长度(L1)变化,即水中7d的限制膨胀率。
测量完初始长度的试体立即放入水中养护,测量水中第28d的长度(L1)变化,即水中28d的限制膨胀率。
测量完水中养护7d试体长度后,放入恒温恒湿(箱)室养护21d,测量长度(L1)变化,即为空气中21d20d(龄期28d)的限制膨胀率。
测量前3h,将测量仪、标准杆放在标准试验室内,用标准杆校正测量仪并调整千分表零点。测量前,将试体及测量仪测头擦净。每次测量时,试体记有标志的一面与测量仪的相对位置必须一致,纵向限制器测头与测量仪测头应正确接触,读数应精确至0.001mm。不同龄期的试体应在规定时间±1h内测量。
A4.2试体养护
养护时,应注意不损伤试体测头。试体之间应保持15mm以上间隔,试体支点距限制钢板两端约30mm。
A5 结果计算
限制膨胀率按式(A1)计算:
式中: e—限制膨胀率,% ;
L1—所测龄期的限制试体长度,mm;
L—限制试体初始长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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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限制试体的基长,140mm。
取相近的两条试体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限制膨胀率测量结果,计算应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天津豹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力新技术开发公司、青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顺增 刘 立 吴万春 游宝坤
李乃珍 雷秀英 包科祥 潘先文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199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