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变形和裂缝宽度允许值及抗裂安全系数
第3.3.1条 设计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及预奕力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使构件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因产生过大的挠度或其他变形影响结构的强度或使用条件。
第3.3.2条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后的受弯构件最大挠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10的允许值。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及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
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 表10
注:①如果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而且使用上也容许,则在验算极限挠度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减去起拱值。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尚可减去预加应力所产生的反拱值。
②表中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在使用上对挠度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③悬臂构件的允许挠度值应按表中相应的数值乘2取用。
第3.3.3条 使用中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其正截面的抗裂设计安全系数Kf不应小于1.25。
对抗裂有较高要求的构件尚应适当提高抗裂设计安全系数。
第3.3.4条 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的抗裂设计安全系数Kf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例如:采用碳素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配筋的构件等)--1.25;
二、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1.15;
三、使用中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当kf≥0.7时,可不作裂缝宽度验算。
注:①采用冷拔低碳钢丝配筋的构件,可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选用1.15~1.25。
②对抗裂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应适当提高抗裂设计安全系数。
第3.3.5条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计算所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11规定的允许值。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毫米) 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