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钢结构油漆工程
第8.5.1条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油漆工程。
第8.5.2条 钢结构的油漆工程应在构件制作或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后进行。
(Ⅰ)保证项目
第8.5.3条 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的种类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复验报告。
第8.5.4条 经酸洗和喷丸(砂)工艺处理的钢材表面必须露出金属色泽;机械除锈的钢材表面严禁有锈皮,涂漆基层必须无焊渣、焊疤、灰尘、油污和水等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铲刀检查。
第8.5.5条 严禁误涂、漏涂,无脱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8.5.6条 油漆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涂刷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
优良:涂刷均匀、色泽一致,无皱皮和流坠,分色线清楚整齐。
检查数量按各种构件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每件检查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8.5.7条 构件补刷油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补刷漆膜完整。
优良:损坏的漆膜,按涂漆工艺分层补刷,漆膜完整、附着良好。
检查数量同第8.5.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8.5.8条 油漆工程的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各种构件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每件测5处,每处的数值应是3个相距约50mm的测点漆膜厚度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