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钢结构安装工程
第8.4.1条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主体及围护系统,吊车梁和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工程。
第8.4.2条 钢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工程焊接或螺栓连接质量检验评定符合本标准规定后进行。
(Ⅰ)保证项目
第8.4.3条 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由于运输、堆放和吊装造成的构件变形必须矫正。
检验方法观察或拉线、用钢尺检查,检查构件出厂合格证及附件。
第8.4.4条 垫铁规格、位置正确,与柱底面和基础接触紧贴平稳,点焊牢固。坐浆垫铁的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检查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第8.4.5条 栏杆安装后必须作强度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8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记录。
(Ⅱ)基本项目
第8.4.6条 结构上的标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钢柱等主要构件有中心及标高标记。
优良:要求有标记的构件,都有标记,中心和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完备清楚。
检查数量按一种构件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8.4.7条 结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干净,结构大面无焊疤、油污和泥沙。
优良:表面干净,无焊疤、油污和泥沙。
检查数量同第8.4.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8.4.8条 磨光顶紧的构件安装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顶紧面紧贴不少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超过0.8mm。
优良:顶紧面紧贴不少于75%,且边缘最大间隙不超过0.8mm。
检查数量按接点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0.3mm和0.8mm厚的塞尺及钢尺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8.4.9条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9-1~表8.4.9-3的规定。
查数量同第8.4.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