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钢结构制作工程
第8.3.1条 本节适用于钢柱、钢梁、钢屋架及连接构件、钢平台、梯子和栏杆等构件制作工程。
第8.3.2条 钢结构制作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工程焊接或螺栓连接质量检验评定符合本标准规定后进行。
(Ⅰ)保证项目
第8.3.3条 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
第8.3.4条 钢材切割断面必须无裂纹、夹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必要时用渗透、超声波探伤检查。
第8.3.5条 梯子、栏杆制作后必须作强度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83)和《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8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记录。
(Ⅱ)基本项目
第8.3.6条 构件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构件正面无明显凹面和损伤。
优良:构件表面无明显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不超过0.5mm。
检查数量按各种构件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8.3.7条 磨光顶紧的构件组装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顶紧面紧贴不少于75%,且边缘最大间隙不超过0.8mm。
优良:顶紧面紧贴不少于8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超过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构件组装时用0.3mm和0.8mm厚的塞尺和钢尺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8.3.8条 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8-1~表8.3.8-6的规定。
注:L为钢柱长度;L1为柱底面到牛腿支承面距离;b为翼缘板宽度。
检查数量同第8.3.6条的规定。
第8.3.9条 构件制孔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第8.3.6条的规定。
第8.3.10条 构件螺栓孔距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0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第8.3.6条的规定。
第8.8.11条 构件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