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行业标准 » 正文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之电气设计(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之电气设计(七)

      10.12 自动控制和信号系统

      10.12.1 泵站的自动化程度及远动化范围应根据该地区区域规划和供电系统的要求,以及泵站运行管理具体情况确定。对今后可能采用的新技术宜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12.2 对于大型泵站,在实现自动化的基础上可采用微机监控。

      10.12.3 泵站主机组及辅助设备按自动控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2.3.1 以一个命令脉冲使机组按规定的顺序开机或停机,同时发出信号指示。

      10.12.3.2 机组辅助设备,包括技术供水、真空充水、排水系统及压缩空气系统均能实现自动和手动操作。

      10.12.4 泵站应设中央复归和重复动作的信号装置,并能发出区别故障和事故的音响和光字牌信号。

      10.13 测量表计装置

      10.13.1 泵站高压异步电动机应装设有功功率表及电流表。高压同步电动机定子回路应装设电流表、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有功电度表及无功电度表;转子回路应装设电流表及电压表,也可在中控室装设功率因数表。

      10.13.2 根据泵站检测与控制的要求,可装设自动巡回检测装置和遥测系统。

      10.13.3 主变压器或进线应装设电流表、电压表、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频率表、功率因数表、有功电度表及无功电度表。有调相任务的机组还应装双向有功无功电度表和带有逆止器的双向有功无功电度表。

      10.13.4 6~10kV电动机电压母线上应装设带切换开关测量相和相间电压的电压表。

      10.13.5 静电电容器装置的总回路应分相设置电流表,在分组回路中可只设置一只电流表。总回路应设置无功功率表和无功电度表。

      10.13.6 站用变压器低压侧应装设有功电度表、电流表及带切换开关的电压表。

      10.13.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流电流表、电压表及绝缘监视仪表。

      10.13.8 泵站测量仪器仪表装置设计,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电能计量仪表装置的配置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10.14 操作电源

      10.14.1 操作电源应保证对继电保护、自动控制、信号回路等负荷的连续可靠供电。

      10.14.2 泵站操作电源宜采用独立的硅整流蓄电池直流系统,宜只装置一组蓄电池,并应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直流操作电压可采用110V或220V。

      10.14.3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0.14.3.1 全站事故停电时的用电容量,停电时间可按0.5h计算。

      10.14.3.2 全站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10.15 通信

      10.15.1 应设置包括水、电的生产调度通信和行政通信的泵站专用通信设施。泵站的通信方式应根据泵站规模、地方供电系统要求、生产管理体制生活区位置等因素规划设计、统一安排。宜采用电力载波、有线通信或专业网微波通信系统。对于担负防汛任务的泵站,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汛通信。

      10.15.2 泵站生产调度通信和行政通信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分开设置。梯级泵站宜有单独的调度通信设施,其总机、中继站及分机的设置应和调度运行方式相适应。

      10.15.3 通信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泵站规模、枢纽布置及自动化和远动化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10.15.4 通信总机应设有与当地电信局联系的中继线。泵站与电力系统间的联系宜采用电力载波通信。

      10.15.5 通信装置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直流电源应采用蓄电池组浮充电供电方式,也可采用交流电源经整流后直接供电的方式以及经逆变器由蓄电池组供电的方式。

      10.16 电气试验设备

      10.16.1 梯级泵站、集中管理的泵站群以及大型泵站应设置中心电气试验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6.1.1 应能进行本站及其管辖范围内各泵站电气设备的检修、调试与校验。

      10.16.1.2 应能对35kV及35kV以下的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

      10.16.2 对距电气试验中心较远或交通不便的泵站,应设置必要的电气试验设备。

      10.16.3 电气试验室仪器、仪表的配置,宜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选用。

      ()()()()()(

      返回上级菜单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