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施工记录;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0.2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规定执行。
说明:11.0.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中50.06条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二次验收;
11.0.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说明:11.0.4砌体中的裂缝现象常有发生,且又常常影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因此,对有裂缝的砌体怎样进行验收应予以规定。本条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做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