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是依据“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编制的。
(二)审查内容为产品技术文件;质量技术管理;生产工艺及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及检验制度。
(三)产品技术文件:
1、企业申报准用证的外加剂产品应提供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技术监督单位审核通过的企业标准;
2、研制报告及鉴定证书(或转让合同)或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3、企业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及产品质量控制指标;
4、原材料检验报告(或原材质保书);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6、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检测证书。
(四)质量技术管理
1、企业应设有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负责对原材料材质、生产投料比例及生产工艺参数等技术问题把关。
2、企业应设有质量负责人,该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质量体系的运行,对产品质量把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直接抓质量管理工作。
3、技术工人应熟悉业务,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
(五)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企业应有成熟合理的生产工艺及能正常运转、国家定型的正式生产设备。
2、合成型外加剂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或鉴定。
3、粉状复合型外加剂产品必须有保证细度的粉碎设备及保证均匀性的专用混料设备。(严禁使用其他非专用混料设备,如饲料混合机、砂浆搅拌机等,更不得使用人工
拌合)
4、粉状外加剂复合成液体外加剂,必须有专门的溶化设备,该设备应保证粉状外加剂溶解充分及使液体外加剂品质均匀。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计量设备必须定期检测。
(六)检验设备、人员及检验制度:
1、企业应设有检验室,该检验室应具有必要的经过检定的检测设备及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能进行原材料性能检验;生产中间过程化验;及产品出厂检验等。
2、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原材料及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质检资料齐全。
3、产品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部分内容可委托具有对外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七)审核评定方法:
产品技术文件、质量技术管理、生产工艺及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及检验制度共四大项,每项100分,经审查每项均达到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八)复验: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经再次审查合格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