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1997]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本市生产、外地进津以及境外、国外生产的混凝土我加剂均实行准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产品有九个类别十三个品种(包括液体和粉状)。
1、混凝土减水利,包括:
(1)、普通减水剂
(2)、高效减水剂
(3)、早强减水剂
(4)、缓凝高效减水剂
(5)、缓凝减水剂
(6)、引气减水剂
2、混凝土早强剂
3、混凝土缓凝剂
4、混凝土引气剂
5、混凝土防冻剂
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7、混凝土膨胀剂
8、混凝土泵送剂
9、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第四条 凡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混凝土外加剂必须取得《准用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取得《准用证》的,不得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混凝土外加剂准用工作的归口管理与监督;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受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的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办混凝土处加剂《准用证》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
2、申办准用证的产品必须是按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生产的正式定型产品,生产应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新开发产品只能申报特定工程准用证。
3、申办准用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定》(GBJ119-88)、《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GB8075-8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6)、《混凝土防冻剂》(JC475-92)、《砂浆、混凝土防水计》(JC474-92)、《混凝土膨胀剂》(JC476-92)、《混凝土泵送剂》(JC473-92)、《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92)、《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8077-87)。
4、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质量体系,具备确保其产品质量的能力。
(1)、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管理人员,能独立胜任本职工作;
(2)、应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其性能、量程和精度满足生产与检验的要求;
(3)、应有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对生产过程和产品实施有效的控制;
(4)、应有完整的质量记录,作为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的申办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的单位,按产品类别品种分别填写产品准用证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八条、凡本市生产与外地进津的混凝土外加剂其《准用证》由生产企业负责申办;境外、国外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其《准用证》由生产企业负责申办;境外、国外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其《准用证》由总代理单位负责申办。
第九条、申办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的单位在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2、境外、国外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的总代理合同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分)
4、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计量合格证书、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二份)
5、企业现行的质量体系文件以及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一式二份)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到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申请、登记并交验申请资料。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受理准用证产品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进行初审。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申办单位报送的准用证申请及材料经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初审合格报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组成评审组进行审查、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抽样要求,进行现场随机抽样,对申办单位进行现行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核,以及产品的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对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样品可以从最终检验后的产品和成品库中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反映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要求注明为低碱型外加剂的,加试碱含量)。
第十五条、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负责混凝土外加剂产品质量的检验与促裁。
第十六条、在质量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完成后,评审组依据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有关文件及时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报告(详见附件二)上报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建委建材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报的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会这时和抽查,对合格的企业颁发准用证,并统一公布名单。
第十八条、经评审或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办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的期限自细则发布之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新建和转产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四章 准用证管理
第二十条、混凝土外加剂准用证有效期为壹年至两年,有效期从准用证颁发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应加强对获证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每年不定期(不少于一次)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准用证》持证单位应按季度统计建筑工程材料销售量和销售去向,并定期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报送有关资料;经及时汇总和整理分析后,定期报送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准用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其准用证。
1、发证产品经抽查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2、单位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3、将产品准用证涂改或转让其他企业使用者。
4、准用证有效期满,逾期不报者。
5、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者。
6、以准用证的名义销售非法准用产品,或代销非准用产品者。
7、拒绝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者。
8、对准用产品的性能做不实广告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申请准用证。
1、持有准用证的单位,在准用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后,重新发证;
2、已经取得准用证的产品,在停产一年后,又要重新生产时;
3、产品改型后;
4、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应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时。
第二十五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质检第24站)应接受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向申办单位收取评审费和检验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故意刁难申办单位并为申办单位来守技术秘密,凡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以停职检查、警告、取消上岗资格等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