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截面设计
6.2.1 抗震设计时,四级框架柱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柱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予以调整: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乘以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
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1.5、1.25和1.15的乘积。
6.2.3 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6.2.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6.2.6 框架梁、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6.2.7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抗震验算;三、四级框架节点以及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6.2.8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框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9 当矩形截面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10 框架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在单向风荷载作用下双向受剪的框架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截面剪压比计算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6.2.12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梁、柱扭曲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3 框架梁、框架柱和框支柱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其承载力应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