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保护环境,有效地对本市沥青混合料进行热再生利用,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颁布发的《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经我站对沥青混凝土路面现场热再生工程进行现场调查及有关资料分析测算,现发布“沥青混凝土路面,现场热再生预算定额(试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本定额与《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中未包括新增沥青混合料,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本通知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定额由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管理站解释
附:沥青混凝土路面现场热再生预算定额(试行)
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管理站
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