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生产质量控制
6.1 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6.1 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6.1.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 6566的有关规定。
6.1.2 胶凝材料
6.1.2.1 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6.1.2.2 水泥
a) 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6.1.2.3 预拌砂浆所用石膏
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石膏抹灰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5.2.2要求。散装石膏抹灰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
6.1.3 集料
a) 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 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b)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6.1.4 矿物掺合料
a) 用于预~-re)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 1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Ⅱ级。
b)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d)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e) 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6.1.5 外加剂
a) 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b)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即掺加有机外加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l29执行。
c) 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e) 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f) 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保水性能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6.1.6 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6.1.7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a)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 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c) 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d) 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a) 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6.2.2 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表6.2.2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
无机胶结料 |
集料 |
外加剂 |
掺和料 |
允许偏差 |
±l |
±2 |
±1 |
±2 |
b) 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6.2.3 搅拌
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2.4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6.2.5 产品检验
a)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6.2.5-1。
表6.2.5-1干拌砂浆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种 类 |
检验项目 |
干拌砌筑砂浆 |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
干拌抹灰砂浆 |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
干拌地面砂浆 |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型式检验项目。
b) 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
种 类 |
检验项目 |
1 |
干拌砌筑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 |
2 |
干拌抹灰砂浆 |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 |
3 |
干拌地面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
表6.2.5-2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d) 干拌砂浆的出厂批次应符合表6.2.5—3的规定。
表6.2.5-3 干拌砂浆批次的规定
年生产能力 |
产品批量a |
100×10≤t以上 |
≤800t |
400×102~100×103t |
≤600t |
400×102t以下 |
≤400t或4d产量 |
400t或4d产量t |
≤400t或4d产量 |
a如年产能力为100x103t以上,则不超过800t为一个编号,其余类推。 |
6.2.6 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取样,稠度取值范围与第8.2.3条中的b)款相同。
c) 组批按照表6.2.5-3 规定进行。
6.2.7 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7.1 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6.2.7.2 包装
a) 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装附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 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 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i)产品用途;ii)产品色泽;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运输和贮存
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6.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3.1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3.1中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砂浆的连续生产。
表6.3.1 湿拌砂浆配料计量允许偏差范围
原材料 |
水泥 |
砂 |
水 |
掺合料 |
外加剂 |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
±2 |
土3 |
±2 |
土2 |
±2 |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a (%) |
±1 |
±2 |
±1 |
±1 |
|
a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的湿拌砂浆搅拌站。 |
b) 湿拌砂浆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6.3.2 搅拌
a) 搅拌机应采用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的固定式搅拌机。
b) 砂浆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c) 湿拌砂浆的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6.3.3 运输
a) 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简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b)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c)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d)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规定
气温 |
运输延续时间(min) |
5℃~35℃ |
≤150 |
其它 |
≤120 |
6.3.4 产品检验
a) 开盘检验:湿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
b) 出厂检验:每一批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干拌砂浆相同(见表6.2.5-2)。湿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6.3.5 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lm3。
c)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满50m3时,取样也不得少子一次。抹灰和地面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ii)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6.4 质量管理
供方为使其制备的预拌砂浆达到第5章规定的质量要求,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7 订货与交货
7.1 订 货
7.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7.1.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货。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交货地点;
e) 拌砂浆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 浆标记;
g) 术要求;
h) 货起止时间;
i) 供货量(m3)。
7.2 交 货
7.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砂浆使用部位;
g) 砂浆标记;
h) 供货日期;
i) 运输车号;
j) 供货数量;
k) 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1) 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7.2.2 供方应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使用砂浆的部位;
h) 砂浆标记;
i) 其他技术要求;
j) 供货量;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复验报告编号;
l) 砂浆配合比编号;
m) 砂浆强度指标;
n) 其他性能指标;
o) 质量评定。
供方需在送货日35d内向需方提供该批次预拌砂浆的28d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8 施-I-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8.1.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子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
a) 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C。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d) 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验配确定。
e) 湿拌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8.1.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1.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预拌抹灰砂浆。
8.1.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2.1储存
a) 干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t) 散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浆自生产日起,储存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日期,应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e) 干拌砂浆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期,在使用前要进行复验合格,重新确定强度等级后才能使用。
8.2.2搅拌
a) 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tbr,9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搅拌时间的确定应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应随伴随用,搅拌均匀。
8.2.3使用
a) 干拌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b) 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c) 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8.3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3.1储存
a) 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b) 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c)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禁止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8.3.2施工
a)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表8.3.2中的规定选择。
表8.3.2湿拌砂浆稠度的选用规定
砌筑工程 | ||
砌体种类 |
干燥气候或多孔砌块 |
寒冷气候或密实砌块 |
砖砌体 |
80~100 |
60~80 |
混凝土砌块砌体 |
70~90 |
50~70 |
石砌体 |
30~50 |
20~30 |
抹灰工程 | ||
施工方法 |
机械施工 |
手工施工 |
准备层 |
90~l00 |
100—110 |
底层 |
80~90 |
70~80 |
面层 |
70~80 |
90~100 |
b) 湿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合及重塑:
i) 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ii) 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需方原因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可加适量水拌和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c) 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d) 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下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