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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15229─9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1522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术语、分类、等级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堆放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引用标准
    GB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2838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
    GB2839 粘土陶粒和陶砂
    GB2840 页岩陶粒和陶砂
    GB2841 天然轻骨料
    GB41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
    GB5348 砖和砖块名词术语
    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9196 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GB12958 复合硅酸盐水泥
    JC209 膨胀珍珠岩
    JC487 超轻陶粒和陶砂
    JC/T 541 自然煤矸石轻集料
    JCJ 51 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CJ 52 普通混凝土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3、术语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见GB5348和JGJ 51 。

    4、分类、等级与标记

    4.1 分类
    按其孔的排数分为:单排孔(1)、双排孔(2)、三排孔(3)和四排孔(4)等四类。

    4.2 等级
    4.2.1 按其密度等级分为:500、600、700、800、900、1000、1200、1400八个等级;
    4.2.2 按其强度等级分为 1.5、2.5、3.5、5.0、7.5、10.0六个等级;
    4.2.3按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三个等级。

    4.3 标记

    4.3.1 产品标记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LHB)按产品名称、分类、密度等级、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和标准编号的顺利进行标记。

    4.3.2 标记示例
    密度等级为600级、强度等级为1.5级,质量等级为优等品的轻集料混凝土三排孔小砌块。其标记为:

    LHB3 6001.5A GB15229-94。 

    5、原材料

    5.1 水泥:宜采用符合GB175、GB1344、GB12958的水泥。

    5.2 轻集料:除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符合GB2838,其中非锻烧粉煤灰轻集料的SO2含量应小于1%;烧失量小于15%。

    5.2.2 粘土陶粒和陶砂符合GB 2839。

    5.2.3 页岩陶粒和陶砂符合GB 2840。

    5.2.4 天然轻集料符合GB 2841。

    5.2.5 超轻陶粒和陶砂符合JC 487。

    5.2.6 自然煤矸石轻集料符合JC/T 541。

    5.3 普通砂符合JCJ 52。

    5.4 掺合料: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5.4.1粉煤灰符合GB1596。

    5.4.2 采用其他活性矿物粉料作掺合料时,必须经试验确认无损于混凝土的性能方可采用。

    5.5 外加剂:符合GB 8076有关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规格

    6.1.1 规格尺寸

    主规格尺寸为390mm×190 mm×90 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确定。

    6.1.2 尺寸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名称
优等级
一等级
合格级
长度
±2
±3
±3
宽度
±2
±3
±3
高度
±2
±3
±3

    注:最小壁厚和肋厚不应小于20mm

    6.2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目名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缺楼掉角:个数不多于
0
2
2
3个方向投影最小值(mm)不大于
0
20
20
裂缝延伸投影累计尺寸(mm)不大于
0
20
30

    6.3 密度等级应符合表3要求。其规定值允许值最大偏差为100kg/m3。
表3 kg/m3
密度等级
砌块干燥表观密度的范围
500
≤500
600
510-600
700
610-700
800
710-800
900
810-9000
1000
910-1000
1200
1010-1200
1400
1210-1400

    6.4 强度等级符合表4要求者为优等品或一等品,密度等级范围不满足要求折为合格品
表4 Map
强度等级
砌块抗压强度
密度等级范围
平均值
最小值
1.5
≥1.5
1.2
≤800
2.5
≥2.5
2.0
3.5
≥3.5
2.8
≤1200
5.0
≥5.0
4.0
7.5
≥7.5
6.0
≤1400
10.0
≥10.0
8.0

    6.5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6.5.1吸水率不应大于22%

    6.5.2 不同吸水率时,相对含水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吸水率
相对含水率不应大于
潮湿
中等
干燥
<15
45
40
35
15-18
40
35
30
>18
35
30
25

    注:潮湿—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
    中等—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50%~75%的地区;
    干燥—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6.6 抗冻性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使用环境条件
抗冻标号
非采暖地区
不规定
采暖一般环境
D15
干湿交替环境
D25

    注:非采暖地区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5℃的地区。

    采暖地区系指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地区。

    6.7 碳化系数和软件系数,加入粉煤灰等火山灰质掺合料的小砌块,其碳化系数不应小于0.8;软件系数不应小于0.75。

    6.8 放射性 应符合GB 9196的规定。

    7、试验方法

    砌块各项性能指标的系数 按GB 4111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表现密度应在105±5℃条件下烘至恒重的干燥状态下的砌块重量(W)进行试验和计算。

    8、检验规格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面质量、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及相对含水率。

    8.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除8.1.1外尚应进行抗冻性,放射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等项目。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所采用的轻集料品种或产地变化时;
    b. 正常生产经过三个月时(抗冻性检验每年一次)
    c. 砌块用的轻集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或密度等级改动时,
    d. 砌块的生产工艺变化时;
    e.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时。

    8.2 组批规则

    砌块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它以用同一品种轻集料配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相同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和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10 000块轻集料混凝土小砌块为一批,每月生产的砌块数不足10 000者亦以一批论。 

    8.3 抽样规则

    8.3.1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2块做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时。而后再从合格砌块中,随机抽取,如下数量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a. 抗压强度:5块
    b. 表观密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8块。

    8.3.2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64块。按第6章规定进行有关项目检验,试样数量按8.3.1条规定,加倍抽取。放射性的抽样按GB 9196的规定进行。

    8.4 判定规则

    8.4.1 判定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6章各项技术要求中某一等级指标时,则为该等级。

    8.4.2 复检 检验后,如有以下情况者可进行复检;

    a. 按1、2检验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各项指标,32个砌块中有7块不合格者,
    b. 除1、2指标外的其他性能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者;
    c. 用户对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复检时,若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可判为该等级,若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产品合格证、堆放和运输

    9.1 砌块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 厂名与商标;
    b 合格证编号及出厂日期;
    c 产品标记;
    d 性能检验结果;
    e 批量编号与砌块数量(块);
    f 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9.2 产品提前出厂时,砌块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8 d 龄期规定值的75%,且至28 d 龄期时应达到规定值的100%。

    9.3 砌块应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批堆放,不得混杂。

    9.4 砌块装卸时,严禁碰撞,扔摔,应轻拿轻放,不放翻斗倾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材料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安微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撰写人龚洛书、周运灿、刘巽伯、沈维娟、丁威、王福涛、候清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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