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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10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编号:CNCA-12C-051:2004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混凝土防冻剂产品释放氨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能使混凝土在负温下硬化,并在规定养护条件下达到预期性能的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混凝土防冻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防冻剂。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混凝土防冻剂为《混凝土防冻剂》(JC475)标准所定义的混凝土防冻剂。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强电解质无机盐类(含氯盐类、氯盐阻锈类和无氯盐类)防冻剂、水溶性有机化合物类防冻剂、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盐复合类防冻剂、复合型防冻剂分别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 产品加工厂概况;

    3) 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 防冻和/或减水组份;

    5) 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情况;

    6) 按附件2《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释放氨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认证单元可根据其防冻或减水组份来确定抽样单元,当防冻或减水组份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原则上同一抽样单元中应选取最低适用规定温度的产品进行氨释放量的检测。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冻或减水组份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2.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审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 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

    4.2.5 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2.6 检测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2.7 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工厂审查内容

    4.3.2.1 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的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检查每类产品防冻和/或减水组份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4.3.2.3 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氨释放量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等,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监督审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审查

    每次工厂监督审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6、9条款的审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4.5.2.3.1抽样原则

    原则上从每一个加工场所根据其产品防冻或减水组份的情况确定氨释放量可能最多的产品中抽取最低适用规定温度的产品进行检测。

    4.5.2.3.2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产品单元、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抽样检测按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或抽样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印刷方式。如采用印刷方式,其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标志下方印刷该产品的加工厂代码。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为3号至5号。 

    6.3相关要求 
    
    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应注明具有室内使用功能。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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