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简称流动罐)的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气力进料,能耐侧向风力载荷达540Pa,但不适用于地震载荷,由钢制焊接容器而得的立式散装水泥流动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 708—198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1988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985—19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19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5117—1995 碳钢焊条
GB/T 8162—1987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 9787—1988 热轧等边角钢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13306—1991 标牌
JB 2536—19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JB 2880—1981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技术条件
JG/T 5021—1993 气卸散装水泥输送车卸料管快速接头3型号、型式及基本参数
3.1 型号
定为SNG.XX—A(B…)。
3.2 型式
注:*)支柱设有钢管结构或角钢组焊结构两种模式。
3.3 基本参数
4 技术条件
4.1 基本要求
4.1.1 本系列产品设计制作,参照GB150和JB2880标准,并按照一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要求和有关工艺规范的规定。
4.1.2 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有关通用标准的规定。
4.1.3 原材料 (钢板、钢管、角钢、焊条等)分别符合GB/T 708,GB/T 709,GB/T 8162,GB/T9787,GB/T5117的要求。
4.1.4 本系列产品推荐使用年限为8年。
4.2 环境工作条件
4.2.1 流动罐以粒径小于100um;容量1100~1500kg/m3的水泥为贮料。
4.2.2 进料方式采用气力输送(气压为0.19MPa),进料按头按JG/T5021配制。
4.2.3 流动罐应安装在能承受压强为0.28Mpa的混凝土基础上,罐身底座不允许局部下沉倾斜。
4.2.4 本系列流动罐高度均低于10m,允许最大风力载荷为540Pa(若空罐状态遇强热带风暴时,须用桩绳拉住罐体吊耳,以防倾翻。)
4.2.5 流动罐料口的运输(手推)车高度,不得高于800mm。
4.3 主要部位技术条件。
4.3.1 罐身系筒体(锥体)组焊结构,制作时,上下邻接筒体的直径应相同,其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GB/T1804标准中的IT15级的规定值,以保持罐体匀称性。
4.3.2 筒体焊接,应按GB/T985、GB/T 5117和JB 2880标准规定的要求双面渗透连续焊接,不得有虚焊,用渗液检查。
4.3.3 筒体焊接,要求整圆初光挺(不得有明显锤击印痕)其表面凹凸不平度,允差小于5mm,并要求每平方米内印痕不超过5处。
4.3.4 罐体组焊后,除去锈蚀及氧化皮,内外壁涂刷底漆,油漆按JB 2536及本标准规定,罐组装制成后,其外表涂刷黄色(或绿色、兰色)环氧防锈漆两层,漆膜总厚度大于150um,并不得有皱皮、流痕、泛锈、混色等油漆缺陷。
4.3.5 罐的四个支柱,应保持一致,其长度允许误差不超过5mm,支柱与筒锥体及底架之间的焊接,必须采用“加强焊”满焊余高lmm,不得有虚焊,用卡板或目测检验,焊后要求罐(筒)体的中轴线与底架基面保持垂直,其垂直度误差应符合GB/T 1184中的12级公差规定值。
4.3.6 卸料阀翻板与阀体保持lmm单面间隙(用塞尺检查),并要求翻板转动灵活省力,卸料阀关闭时,翻板应紧贴挡圈,不得有明显漏灰现象(目测检查)。
4.3.7 收尘器接口外接除尘袋,推荐其过滤面积不得小于表1列出的数值(除尘袋内的水泥,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由用户经常清除,保证排气畅通。)。
4.3.8 罐顶上的安全阀,必须按设计图样制造安装,阀杆应提动灵活不得有卡塞现象。
5检验规则及方法
5.1 检验规则
5.1.1 常规检验分为制造中检验和出厂检验。
5.1.2 原材料(钢板、钢管、角钢、焊条等)分别检查其出厂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
5.2 检验方法
5.2.1 制造中检验
按本标准的5.1.2和经一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条件及工艺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5.2.2 出厂检验
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中4.3.2、4.3.3、4.3.4、4.3.5、4.3.6、4.3.7、4.3.8,并核对产品规格型号,容积参数(D.L)及全罐的焊接、油漆等外观质量进行终检。全部达标为合格品,方可签发产品合格证。
6 标志、包装和运输
6.1 标志
6.1.1 在黄色(或绿色、兰色)罐体的上、中部(并靠近进出料方位)用红(或黄、白)漆,刷写产品的型号名称,其下部刷写制造厂名。
6.1.2 标牌按GB/T13306规定,注明下列内容:
a)型号;
b)名称;
c)贮量;
d)主结构参数(DXH);
e)厂名;
f)出厂年月(或厂编号);
g)使用年限;
6.2 包装
采用裸装方式,并遵守下列事项:
a)油漆未干前(漆后不足24小时)不得装运;
b)运输中,易碰划的漆面部位,须用草绳(帘)或纸板等柔性物包扎。并对进料管接头处,收尘器,卸料阀出料口处,均须用塑料布包封,以免淋雨积水。
6.3 运输
6.3.1 用专用搬迁车运输,在运输吊装中,钢索与罐体之间,应加衬木垫,防止损坏油漆表面。
6.3.2 运输、装卸时,不得磕碰罐体,防止罐体压扁,宜用木垫垫实并用缆索固紧,防止滚翻窜动。
6.4 产品出厂附带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