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8001-87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名称(英):Concrete roofing tiles
国际代码:UDC 666.977-41
标准发布日期:1987-07-15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1988-03-01实施
标准正文: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泥、砂或无机的硬质细骨料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混合,加水搅拌,机械滚压或人工搡压成型,养护而成的平瓦。包括蒸养硅酸盐平瓦。
混凝土平瓦为覆盖坡屋顶屋面材料。
1 瓦型及规格
1 1 瓦型及各部位名称见图1所示。
1 2 规格及主要部位的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1 2 1 标准尺寸为400mm×240mm、385mm×235mm,瓦主体厚度[*]14mm。
1 2 2 具有4个瓦爪。前爪外型及规格须使挂瓦时与瓦槽搭接合适;后爪的有效高度不小于10mm。
1 2 3 瓦槽深度不小于10mm。边筋高度不低于3mm。
1 2 4 头尾搭接处长度为60~80mm。内外槽搭接处宽度为30~40mm。
2原料及配制
2 1 原料
2 1 1 水泥应符合GB175—8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85《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或JC101—81《混合硅酸盐水 泥》的规定,水泥不低于325[#]。
212 所用的砂或无机的硬质细骨料的细度模数不低于2.3,颗粒级配应适当,最大粒径不大于5mm。
2121 天然砂应符合JCJ52—79《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2122 工业废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含泥量不大于3%。
b. 含硫量(按SO3计)不大于3%。
c. 烧失量不大于15%。
d. 不应含有其他夹杂质。
213 石灰应符合GB1594—79《建筑石灰》的规定。
214 粉煤灰应符合GB1596—7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
215 水饮用水。
22 配制
221 瓦的组成材料配比应通过试配确定。采用非活性骨料与325[#]水泥配合时,最小水泥用量不得少于硬质骨料的30%(重量比)。
222 每片混凝土平瓦挂面的水泥用量约50g。
3 技术要求
31 瓦的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5mm;
宽度±5mm;
厚度±2mm。
32 外观质量要求:瓦型清楚,瓦爪齐全,瓦面光滑,边角整齐。瓦的外观缺陷不得超过
表1的规定:
表1 mm | |
项目 |
指标 |
(a) 裂纹: |
不允许贯穿裂纹 |
(b) 瓦爪残缺: |
前爪允许一爪有缺,但不大于爪高的1/3 |
后爪允许一爪有缺,但不大于爪高的1/3 | |
(c) 瓦正面气泡、露砂、石灰质爆破 |
不允许 |
(d) 掉角 在瓦面上造成的破坏尺寸不得 |
同时大于 20 |
(e) 边筋残缺: |
不允许外槽外缘边筋断裂 |
边筋的残留高度不得低于2 | |
(f) 擦边 长度不得超过(在瓦面上造成的破坏宽度小于5mm者不计) |
40 |
33 瓦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331 单片抗折力不得低于600N(61.2kgf);
332 每片瓦的吸水率不得大于12%;
333 抗渗性:每片瓦背面不得出现水滴现象;
334 抗冻性:试验后任何一片试样瓦面均不得出现贯穿裂纹、脱皮、剥落等冻坏现象,瓦爪残留高度须符合32节(b)项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取样
411 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检验的试样,在成品堆场中按机械抽样法取得。抽样前预先确定好抽样方法,如每垛第几排,取某一位置上的几片或每隔多少片取一片,使所取的试样能均布于该批成品的范围中,具有代表性。
412 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检验的试样为100片,物理力学性能试样为20片,(备用4片)。
413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取自外观检查及尺寸公差合格的试样中,仍按机械抽样法进行。试件取定后应在每片试样上注明试验项目,不允许更换试验项目或试样。
42 尺寸及外观质量检验
421 尺寸及外观检验的测量工具,用最小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读数精确至1mm。
422 尺寸量法:长度在瓦正面瓦脊处测量:宽度在瓦正面中间处测量;厚度在瓦横断后两瓦槽中间处测量,取其平均值。
423 对于双边筋的瓦,其边筋高度只测量外槽外缘的边筋高度。
424 贯穿裂纹是指从瓦正面裂透至背面的裂纹。惊纹(震纹)按贯穿裂纹论处。
425 掉角测量其在瓦正面上造成破坏面的长向和宽向的二个投影尺寸。擦边测量在瓦面上造成的破坏宽度及其破坏的边长。
426 气泡、露砂、石灰质爆破以肉眼直观检查。
43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431 抗折力试验:取样五片。将试样浸没常温水中24h后取出拭去表面附着水,然后,瓦正面向上平放于跨度为300mm的两支承垫条条上:瓦前爪位于一根垫条的中心;另一根垫条靠近瓦后爪。调整试样至水平,于跨距中央的加荷垫条施加集中荷载(见图3)。支承和加荷的垫条均采用宽度45mm,厚不小于25mm,长度大于瓦宽度的硬木质垫条。三根垫条须互相平行并使荷载垂直于瓦面。加荷垫条与瓦面之间应垫于10mm厚的毡垫,加荷速度以50~60N/s(≈5.1~6.1kgf/s)平稳施加,直至试件断裂为止。其断裂时的荷载即为瓦的抗折力,精确至10N(1kgf)。
432 吸水率试验:取样三片。将试样放入烘箱,箱内温度保持105±5℃,干燥24h,冷却至室温后,分别称取试样干燥后重量;然后浸没10~25℃的清水中24h,水面应高出试样10~20mm,将试样取出用拧干的湿毛巾拭去表面附着水,随即称取吸水后的重量,按下列公式计算吸水率。
吸水后重量-干燥后重量
吸水率(%)=---------------------------×100
干燥后重量
吸水率计算精确至小数一位。
433 抗渗性试验:取样三片。在气干状态的瓦面上安放木质围水框,用密封材料将围水框的底边与瓦接触处粘结密封起来,形成一个容器(见图4)。围水框的尺寸:长350mm,宽小于瓦试样5~8mm,高约100mm,其底边应与瓦型基本咬合。密封材料为70%石蜡和30%松香溶化而成。也可用其它合适的粘结材料密封。然后将制作好的试样支承在便于观察瓦背面的水平位置上,支座不得支承在试验抗渗的观察面积内。试样支承平稳后,向围水框内注入洁净的清水,水位高度从瓦槽面算起50mm。保持此水位24h后,观察瓦背面无水滴形成现象,即认为抗渗性合格。
434 冻融试验方法:取样五片。浸入净水48h后,放入预先降温至-15~-20℃的冷冻箱中,当存放试样的冷冻箱内气温再次降至-15℃开始,保持-15~-20℃3h,取出置于温度为10~25℃的净水中融化1h,为一次冻融循环。如此进行15次循环。
为了使冻融程度均匀,便于冷热交换,试样应横向侧立放置,试样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mm。水浴需经常换水,使其上下温度尽量均匀,平均温度在10℃以上。
记录冻融过程中出现的被冻坏情况,如冻裂、脱皮、剥落、瓦爪残缺等。抗冻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按3 3 4款确定试验结果。
5 质量验收
51 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生产厂向购货单位发货时,需提供同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书。
5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应注明厂名、证书字号、出厂日期、瓦的外观质量检验与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并由质检部门签章。
53 生产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至少在表2规定的时间内对成品抽样检验一次。
表2
检验项目 |
抽样试验时间 | |||
年产量(万片) |
尺寸公差及外观质量 |
抗折力 |
吸水率,抗渗性 |
抗冻性 |
<500 |
每日 |
7日 |
每季度 |
半年 |
500~1000 |
每日 |
3日 |
每月 |
半年 |
≥1000 |
每日 |
每日 |
每月 |
每季度 |
54 不符合3 1及3 2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瓦,不得大于5%。
55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检验中,抗折力与抗冻性的试验以养护令期28天为准。抗冻性需要与否,由省市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及工程性质确定。
56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检验中,当某一个单项试验(如抗折力或抗冻性)中有一片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只允许加倍取样复试一次,如复试的每个试样全部合格,则该单项试验为合格。
57 生产厂在生产工艺或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33的规定进行试验。
58 如购货单位对质量提出异议时,可会同生产厂委托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复验,作为最后判定质量的依据。
581 外观质量的复验,只能在厂内进行,按双方议定的抽样方案抽取200片检查。
582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复验,生产厂可与购货单位共同取样委托检验单位进行。
583 复检或仲裁试验结果合格时,试验费由购货单位支付;不合格时由生产厂负担。
6 标志、堆放、运输
61 至少有2%的瓦,在其背面印有永久性的表明生产厂的标记。
62 瓦应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横向侧立,外槽向下,紧密排列,码垛堆放,不得混杂乱放。每垛瓦的高度,不得超过六层(皮)。
63 每垛瓦的原料、生产工艺应该相同,生产日期应该相近。
64 装运时,应立放横向相靠,紧密排列,不应把产品的正面或背面朝向行驶方向,防止震荡受损。长途运输时应将瓦按若干片为一捆加以捆扎。
65 装卸时应避免碰撞,不准散运乱装;卸货时不许采用翻斗车倾卸,严禁将产品抛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划人刘孟兴、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