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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9-05  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  作者:郑州市建设委员
核心提示: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办〔2005〕68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监督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附 件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

    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2、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4、主要人员及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5、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生产的。

    6、仪器设备未及时进行检定的。

    7、接受投诉,经落实属实的。

    8、其它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具体记录收集由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四条 不良记录通过郑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公布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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