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12号
关于实施《砌块持证企业质量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砌块持证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性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砌块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决定对持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砌块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考评,现将《砌块持证企业质量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二○○三年三月五日
抄报:市建委黄健之副主任、市建委建筑和建材管理处
抄送: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市墙体材料交易分中心、
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
市建设监理协会
砌块持证企业质量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项 目 |
考 评 标 准 |
考 评 办 法 |
标准分 | |
一人员和规章制度 |
技术质量 |
应有管理上岗证 |
不符合要求,不合格 |
否决项 |
试验人员 |
应有上岗证,不少于2张 | |||
管理制度和 |
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各级岗位责任制、工艺操作规程、原材料进厂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检定(校准.测试)及维修保养、试验室管理 (原始记录、出厂合格证、事故分析报告),报表上报等 |
缺一项制度 扣4分 未贯彻执行一项 扣4分 一项制度贯彻执行不力 扣4分 |
8 | |
二. 生产条件 |
生产设备 |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有关规定 |
不符合要求,不合格 |
否决项 |
配套秤量器具齐全,且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 |
不齐全或缺一张合格证书 扣6分 |
6 | ||
试验能力 |
有相应的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
不符合要求,不合格 |
否决项 | |
三试验和环境 |
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齐全, 其精度应满足检测技术标准的要求 |
设备不全 |
8 |
试验设备 |
设备维护保养良好,无锈蚀和沾污 |
发现一处 扣2分 |
4 | |
试验室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 |
有仪器设备台帐和周检记录卡 检定(校准、测试)周期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和合格标识 |
无台帐或记录卡 扣10分 压力计未按周期检定 扣10分 其他计量器具 缺合格标识 扣5分 |
10 | |
试验室环境 |
布置合理,环境整洁 |
不符合要求 扣1分 |
2 | |
四. |
技术标准 |
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
未执行一项技术标准、 |
8 |
生产、原材料 |
应建立《生产台帐》,《进料台帐》,正确、及时记录生产、原材料进料情况 |
抽查台帐 |
6 | |
原材料 |
应有生产单位的原材料准用证 |
使用无证原材料 |
否决项 | |
原材料 |
应有生产单位按批提供 |
缺一批原材料 |
8 | |
原材料 |
应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 |
未质量检测、无记录 |
否决项 | |
原材料存放 |
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标志清晰、不混堆 |
不符合要求, |
6 | |
砌块配合比 |
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对企业生产的各种等级砌块进行配合比设计、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并有存档记录 |
未按标准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
6 | |
配套秤量器具 |
搅拌前按配合比通知单要求设定秤重计量,质检部门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称量抽检,并有记录 |
未按要求设定称重计量值、未进行称量抽检、发现一次 扣8分 |
8 | |
砌块成型 |
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质检部门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生产过程质量抽检,并有记录 |
无抽检记录 扣6分 |
6 | |
产品养护 |
应有防护措施,并按养护要求进行养护,有记录 |
无防护措施或无养护记录,扣6分 记录不全发现一处扣2分 |
6 | |
产品堆放 |
产品必须按生产日期、强度等级、 |
不符合堆放要求 |
8 | |
五. |
出厂检验 |
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 |
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无记录 |
否决项 |
产品出厂 |
产品标识清晰,标识≥30% |
标识<30% 不合格 | ||
产品 |
砌块抽查结果应符合 |
抽查达不到标准要求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砌块生产企业。
二、考评方法和要求
砌块持证企业的准用日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考评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法进行。
质量管理考评采用否决项和计分制相结合的方式,有一项否决项或总分达不到70分,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凡在施工现场或者驻沪材料仓库等地被抽查不合格且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其《准用证》。
质量管理和监督抽查考评结果均记载在企业质量诚信手册中,作准用证年度审验时的评定依据。
砌块持证企业质量管理考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