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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福建省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m2,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0万m2。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到2020年末,4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1.强化规划引导。各地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纳入有关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要将绿色建筑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优先利用闲置地,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重点推进武夷新区、厦门翔安新城、福州海峡澳体片区、平潭金井湾片区、漳州碧湖生态园和三明贵溪洋新区建设。   

  3.推动绿色农房建设。推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省级村镇住宅小区试点建设,编制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指南和推广图集,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推广适宜节能技术,建成一批绿色村镇住宅优秀小区。各地要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合理引导建设绿色农房。   

  4.完善标准体系。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合理提高标准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标准,健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及时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5.建立绿色建筑专篇制度。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在现有建筑节能专篇基础上,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应载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指标和措施。   

  (二)推进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   

  1.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全省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2.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应根据能耗统计情况,开展节能诊断,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结合装修、环境整治和抗震加固,改造不节能的空调、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推进厦门市、福建农林大学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级示范,重点改造空调、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推进南平市、三明市、宁德市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其它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业主投资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   

  (三)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支持医院病房、宾馆、集体宿舍和农村住宅优先采用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加强福州市、武平县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建设与指导,推进建筑规模化应用。支持示范市(县)、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普及太阳能热利用。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鼓励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   

  (四)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大力扶持从事绿色建筑研究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技术产品、施工建造及环境保障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能力。开展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示范,集成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绿色建材推广目录,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遮阳、太阳能、高效空调、节能照明产品、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屋顶绿化等先进成熟技术。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等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墙体、屋面、门窗和设备保温体系和材料。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0%。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设区市城区、县(市)城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引导规范市场消费,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大力扶持节能环保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绿色建材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与美化环境、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改造结合起来,力求双赢,做大做强。   

  (六)推动建筑工业化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推动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新型建筑体系;研究建筑工业化关键技术,制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计价定额和管理制度;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鼓励福州、厦门率先建设研发生产示范基地。   

  2.推广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3.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大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研发推广力度,编制技术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明确设施布局,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砌块、地砖等建材产品。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防止大拆大建。科学做好古建筑的修复工作。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拆除施工应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工程、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重点工作。继续支持各地申报国家相关示范,争取资金补助,对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市、县(区)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可适度上浮。金融机构应对绿色建筑建设和消费在授信管理、额度、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对绿色建筑项目,各地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在“鲁班奖”、“闽江杯”、“优秀勘察设计奖”等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绿色建筑项目。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和安装计量装置等行为。

  2. 各地在开展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时,要强化过程监管,加强规划审查和土地出让监管,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对应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和验收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三)实施百项重点示范项目。

  要在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组织保障强的地方和单位,确定一批可学、可用、可推广的项目进行示范,以点带面,着力推动。全省主要围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保障性住房、绿色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路灯节能改造、村镇太阳能应用和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选择100个示范项目为抓手,在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容积率奖励等方面赋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先行先试,在“试”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扩大绿色建筑行动的成效。各级各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各项目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精心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示范任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

  1.把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同时,通过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宣传展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成果和新技术新产品。

  2.加强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

  1.落实地方责任。市、县(区)政府是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省政府对各地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城建战役绩效考评,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将绿色建筑行动与生态城市、园林城市评选工作相结合。

  2.明确部门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行业管理,制订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定额,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和建筑工业化政策,组织开展星级评价,推动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省经贸委负责完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纳入考核内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绿色建筑项目土地出让扶持政策;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扶持绿色建筑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落实绿色建筑的财政、税收和金融优惠政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统计、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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