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散装水泥行业资深专业人才交流平台,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行业先进科技、先进理念发展应用,实现对行业的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广州市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库是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相关资深专业人员组成的,为广州市散装水泥行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论证、决策参考、发展应用等方面智力支持的专家队伍。

第三条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主管机构)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在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业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化学添加剂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中遴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专家库专家名单(见附件1)在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snb.com)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家经主管机构特邀或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机构办理入库申请手续:

(一)《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个人身份、学历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证明资料;

(四)近5年承担项目业绩和科技活动情况;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单位推荐的专家)。

主管机构评审后报市建委批准并颁发聘书(见附件3),聘期为三年。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期满后可续聘。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愿意担任专家工作;教授级高工、两院院士等技术职称和称号的,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声誉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政治素质及保密意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服从主管机构的管理,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散装水泥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所属行业的产品特点,了解本领域的最新科技、发展趋势;

2.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行业(地方)规范、标准;

3.精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应用和企业管理;

4.精通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应用技术和行业软件开发;

5.精通化学添加剂的生产、应用;

6.精通建筑工程行业管理;

7.精通建筑材料质量检测;

8.精通建材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

(五)对达不到第(二)项所列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第(四)项条件之一的,可列入专家入库人选。

第七条  专家受主管机构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散装水泥行业重大决策和管理措施进行论证,参与起草、制定;

(二)研究散装水泥行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方向性的问题,协助解决行业内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配合主管机构对全市散装水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主管机构监督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按资质或备案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参与散装水泥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

(六)开展散装水泥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

(七)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技术论证工作。

(八)主管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使用原则:

(一)参加相关工作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工作的专家;优先选取在类似工作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三)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本市行业情况,了解工作背景的专家;

(四)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1名;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专家库成员;

(二)依法、独立进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参加主管机构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出真实的意见和科学的建议;

(三)与评审、监督的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公正立场的,应当主动向主管机构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未经主管机构同意,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工作。

(五)对工作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未正式施行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和不良记录等原因不适合承担专家工作的,停止专家资格,自动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主管机构组织的专项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与评审、监督的企业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本人公正立场,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未正式施行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为了不正当目的,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意见建议,造成损失的;

(六)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本人公正立场的。

停止、取消专家资格和自动退出专家库的,主管机构收回颁发的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动,应及时告知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