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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上虞市散装办
核心提示: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散办〔2012〕37号)精神,推进上虞市限期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意义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上虞市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推进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分阶段实施,至2016年,上虞市基本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在城区(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高铁新城及中心镇(道墟、章镇、丰惠、小越、崧厦)范围内混凝土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自2014年1月1日起,凡在城区(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高铁新城范围内新开工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滨海新城)、中心镇(道墟、章镇、丰惠、小越、崧厦)范围内新开工的,砂浆使用总量在1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推进“禁现”工作。
  三、工作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对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按政策返退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三)市建设局:负责本系统管理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四)市建管局: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确认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应用资格上的处理。
  (五)市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算、预算,列为招标文件约定,并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
  (六)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运输。
  (七)市质监局: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管。
  (八)市环保局: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过程的环保管理。
  (九)市城市执法局:负责对城区(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中心镇(道墟、章镇、丰惠、小越、崧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噪声和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上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及应用工作,共同推进上虞市的“禁现”工作。
  (一)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审批部门(包括授权单位)在办理立项、施工许可证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要求办理;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编制估算、概算和预算;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二)建设、建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内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
  (三)招投标监督办要加强对需实行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审核,其招标文件必须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条款。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放置散装水泥流动罐,不得放置大型搅拌机,不得堆放用于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砂石等材料。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接受建管部门的资质审查;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荐标准》(浙散办〔2008〕20号)的有关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要求实施和进行备案。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管理、工序控制和计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应加强对产品售后的指导服务,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或预拌砂浆。
  (八)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在上虞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在进入市区、城镇交通管制路段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公安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区域、限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九)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⒈因交通运输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⒉因需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⒊施工现场三十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⒋建设工程一次性混凝土使用量10立方米以下或工程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⒌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符合排放标准。建管、环保、城市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检查。
  (十)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搅拌砂浆的行政许可,应当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且限期不予改正的,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同时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要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公安、建设、招投标监督办、交通运输、质监、环保、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其它
  (一)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禁现”有关规定按实施意见要求时间起施行。
  (三)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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