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0]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及外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来芜销售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监管和产品备案的活动。通过备案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芜湖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七条 凡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该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按规定享有申请市级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补贴;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第二章 申请备案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备案报告;
(二)《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不少于5批次);
(七)具备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或产品销售、使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相关证件必须携带原件校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企业在县域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合格的,签章报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企业在市区范围内的,直接向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外省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来芜销售申请备案的,由该生产企业向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受理的备案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如需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给予答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备案证书》到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原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填报《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换证。
第十三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
(二)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的;
(三)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的;
(四)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和《芜湖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原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核后给予换证。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使用未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不予返退,且该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享受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扶持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凡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其产品使用方提供同时盖有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公章的《备案证书》复印件,作为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其产品包装上可以印制备案标识。
第十八条 凡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向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凡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芜湖市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政策和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纳入芜湖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及产品目录统一管理,在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每年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建筑应用市场开展1-2次综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暂时收回《备案证书》;复查合格后,恢复《备案证书》的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取消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享受的优惠待遇,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备案生产企业的名单。
(一)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二)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四)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
(六)印制、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备案证书》以及使用失效的《备案证书》的;
(七)为建设、房开和施工单位虚开或提供虚假发票的;
(八)用户投诉,经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不法行为的;
(九)企业不接受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不按规定报送或虚假报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颁发的《备案证书》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