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柳州市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柳州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10万元;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给予研发单位补贴科研经费8万元。
第二条:凡列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前期试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补贴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经费5—10万元。
第三条:凡列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前期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所租用的预拌砂浆存储罐租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前期(2013年12月31日以前),对使用预拌砂浆数量30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5-10元/吨给予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经费 。原则上每项工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总体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凭工程竣工报告、购进的预拌砂浆原始凭证和申请表等资料,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有关预拌砂浆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经费拨付事宜。
第六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划拨资金。
第七条: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干粉砂浆设备的可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金补贴。
第八条:对预拌砂浆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预拌砂浆设备和物流体系设备的银行贷款(融资)给予贴息。
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实施贷款贴息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加大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专用物流设施的资金补贴,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预拌砂浆存储罐、专用运输车或背罐车的,一次性补贴购置费用10-20万元。
第十条:加大对预拌砂浆施工企业购置专用施工设备的资金补贴,预拌砂浆施工企业购置专用施工设备的,可一次性补贴购置费用10-20万元。
第十一条:加大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投入,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意愿积极使用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可无偿提供预拌砂浆存储罐和运输设备。
第十二条:按照商务部、住建部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