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温政办〔2009〕94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4号)精神,按照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总体部署,深入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做到在服务中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在行政执法监管中体现服务,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加强散装水泥执法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措施,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和完善散装水泥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推进散装水泥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机构规范、队伍精良、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散装水泥行政执法体系。重点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工作水平:一是积极组织培训学习,力争全市散装办在编人员通过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执法证;二是加快散装办机构“参公”管理进程,主动向编制、人事部门汇报,争取市、县(市、区)散装办均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汇报请求增加编制,充实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硬件建设,积极与当地财政沟通,增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购置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需要。
(二)推进散装水泥执法工作,充分履行散装水泥机构执法职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积极探索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夯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各县(市)发改局、散装办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年底完成以下工作:一是提出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二是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扶持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及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物流设施设备项目,全市除泰顺、文成、洞头等县外,其他县(市、区)年内均要建成1-2家预拌砂浆企业,并有1个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
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行政执法检查行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对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加大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好实施现场搅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和2012年7月1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擅自现场搅拌砂浆一律实行行政处罚;对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2012年7月1日前的开工且预拌砂浆未列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其通过设计调整、工程变更、落实相关费用等形式整改,1个月内整改完毕的,不予处罚;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鼓励引导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依法行政与宣传服务并举,探索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始终坚持宣传服务要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工地、建设、施工监理、生产企业等单位,有针对性地宣传介绍“禁现”要求,力争第一时间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努力实现从政策强制被动使用散装水泥到主动、自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采用联合执法形式破解当前执法证不足难题。
针对全市一些散装办机构不全、人员编制少,执法证不够不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现象,各县(市、区)散装办在积极争取编制,健全机构,取得执法证的同时,要打破常规,组织相关部门或市、县(市、区)散装办之间开展联合执法,县(市、区)散装办可向市或省散装办要求执法人员的援助,加强联合执法行动。
(四)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
认真抓好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用制度管队伍。健全队伍进出制度,严把准入关,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素质及能力进行考核,对在执法过程中表现素质低、能力差或违法执法的,实行淘汰制,调离执法岗位。完善实施好培训制度,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活动安排
(一)10月份,组织部分县(市、区)主管局分管领导和散装办负责人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赴江西南昌、四川成都等地考察学习,学习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做法和经验,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二)11月份,由市散装办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散装办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活动;各地散装办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情况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和掌握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真实情况;开展对《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10-11月份,开展全市“禁现”区域内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温州市政府《通告》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11月份,开展执法督查。市发改委组织督查组深入部分县(市、区)明察暗访,督查各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配套政策制定进展情况和收缴处罚情况,迎接省人大或省商务厅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检查组来温检查。
(五)12月份,举办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执法活动开展半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2013年行政执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散装办要把加强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履行法定职责和建立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重要措施和重要手段来抓。深刻认识其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指挥。
(二)增加经费投入,各地散装办积极改善执法手段。积极争取财政重视和支持,想方设法多渠道争取资金,努力改善执法手段。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发改局作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对重点案件要重点督办,对存在困难和问题帮助其解决,对敷衍了事、工作态度消极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法治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散装水泥执法的效果和影响。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散装水泥执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