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金来源: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专款专用。
第二条 扶持奖励范围:本县范围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和生产项目、农村发散和应用项目及科研项目。
第三条扶持奖励条件与标准:
1、生产类项目:企业进行新建(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拥有相关资质、备案)或技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设施设备,按当年项目总投资额进行适当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2、应用类项目:对建设项目预拌干混砂浆的预(决)算用量及实际使用量不低于2000吨的应用项目。对此类项目根据应用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补助额为6万元。
3、科技类项目:为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研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应用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经省(部)、市级鉴定认可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4、农村发散类项目。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当年新建年发放能力2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或新农村建设中供应使用预拌混凝土8000立方米以上和预拌砂浆1500吨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5、管理类表彰奖励: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设年度先进集体,经评审批准后,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鼓励。
第四条 申报、审批:凡符合上述扶持、奖励范围项目的单位,可向县散装水泥办公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绍兴县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奖励)申请表》。同时附项目有关申报资料,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 资金下达: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到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时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六条监督管理: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对专项补助资金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补助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由绍兴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 1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县经济贸易局、绍兴县财政局发布的《绍兴县发展散装水泥扶持奖励办法》(绍县经( 201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