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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太仓市散办
核心提示:太仓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三、建立市发改、经信、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相互衔接。

  四、市散装水泥生产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二)   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三)   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   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   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

  (六)   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   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和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   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三)   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市场应用质量关;

  (四)   负责并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六、市公安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标识,允许其在城市相关区域内通行。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保评估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市工商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在企业预核名称、核准登记后,通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八、自即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带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2013年8月1日起,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原由,由市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施工。

  (一)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  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九、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I3-2005)及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十、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十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质量。

  十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十三、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企业,可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编制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时,注明预拌砂浆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施工企业应将预拌砂浆合同在施工许可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加强对上述内容的审查。

  十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拌砂浆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设计选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操作,配备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十七、为更好地引导推进预拌砂浆发展,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推进预拌砂浆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十八、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十九、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退还),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二十、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市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舞弊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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