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质量管理职责
(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
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6.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7.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沟通和联络,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措施。
(二)质量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职责
1.组织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3.主持编制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4.组织和指导生产质量的技术安排、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5.确定用户需求和期望。
6.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7.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组织领导新技术、新材料的设计、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审批和监督实施技术方案,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8.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9.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并对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内部试验室职责
1.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负责生产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出具相关报告。对数据库中的配合比定期进行验证,并随时根据原材料的变化进行修正。
2.负责对原材料进场和生产过程等进行标识、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记录和台帐,出具相关报告。有原材料进场否决权。
3.对产品出厂和交货进行确认,主持出厂检验,协助需方进行交货验收,出具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有产品出厂否决权。
4.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试)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用正确、科学的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和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熟知有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企业内部试验室主任应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按规定配备内部试验室检(试)验、统计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取得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新产品、新技术设计开发审批制度。
(三)技术方案审批实施制度。
(四)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六)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七)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对比验证制度。
(九)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出厂产品的合格确认制度。
(十一)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三)生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纠纷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记录和台帐,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
(二)计量系统自检记录。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四)产品配合比设计、试验记录。
(五)生产配合比调整记录。
(六)生产配合比输入交接记录。
(七)生产搅拌时间记录。
(八)不合格品调整和报废记录。
(九)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十)产品运输记录。
(十一)产品交货检验记录。
(十二)生产交接班记录。
(十三)生产调度工作异常情况分析表。
(十四)日产量记录。
第十三条 人员培训与考核
(一)企业应制定员工教育、培训目标,提高企业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企业应每年按计划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与考核,并作好培训记录,建立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检(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分混凝土(砂浆)、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试)验项目配置仪器设备,并按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比对验证与检验的要求
(一)企业内部试验室应按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砂浆)性能等。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企业应对各级检验人员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相关质量检(试)验记录和报表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各项质量控制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应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三)企业应对质量数据及时整理分析,每月应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企业质量文件应实行受控管理,当技术标准、作业方法或主要仪器设备有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五)企业应按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采购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档案,签定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 进场原材料质量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按批次验收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要求取样和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为原则的原材料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原材料进场时与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验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品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料不少于5天,掺合料不少于7天,外加剂、添加剂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原材料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标有醒目的标志,并按要求建立台帐。
(一)水泥筒仓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集料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不得露天,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堆场内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添加剂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添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添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五章 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合比设计须符合JGJ 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GBJ 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GJ 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和其他国家与行业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产品质量出现异常。
(五)该配合比产品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毫米):120、150、180、20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第二十四条 生产用砂浆配合比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砂浆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主要包括:
(一)湿拌砂浆
1.不同砌筑砂浆等级:WMM5、WMM7.5、WMMl0、WMM15、WMM20、WMM25、WMM30。
2.不同抹灰砂浆等级:WPM5、WPM7.5、WPMl0、WPM15、WPM20。
3.不同地面砂浆等级:WSM15、WSM20、WSM25。
4.不同稠度(mm):50、70、90、110。
5.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二)干混砂浆
1.不同砌筑砂浆等级:DMM5、DMM7.5、DMMl0、DMM15、DMM20、DMM25、DMM30。
2.不同抹灰砂浆等级:DPM5、DPM7.5、DPMl0、DPM15、DPM20。
3.不同地面砂浆等级:DSM15、DSM20、DSM25。
4.不同保水率(%):≥88、≥99。
5.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第二十五条 配合比设计和使用应符合企业技术方案审批和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设计完成的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原有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重新设计。
第六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拌制混凝土(砂浆)时,企业须严格执行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强度、坍落(稠)度、凝结时间、保水率、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根据混凝土(砂浆)质量的动态信息、原材料的变化情况,需要对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和湿拌砂浆生产的主要设备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 10172《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干混砂浆生产宜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砂浆混合应保证均匀,细集料须经干燥处理,必要时,宜进行筛分处理。湿拌砂浆生产的主要设备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计量设备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计量设备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在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自校: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当自校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三十条 生产计量记录应包括:日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三十一条 拌制混凝土(砂浆)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拌制混凝土(湿拌砂浆)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须符合下表规定: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每盘用各种原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2.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二)拌制干混砂浆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须符合下表规定:
注: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贮存功能。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砂浆)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和设备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七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厂产品须严格检验,各项质量指标经确认符合要求后,企业方可出具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第三十五条 产品出厂和交货检验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试验和检验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25181《预拌砂浆》、JGJ/T 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产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砂浆产品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T 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与用户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填写《产品交(发)货检验报告》。《产品交(发)货检验报告》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产品使用说明,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用户档案和访问制度,制定质量纠纷处理和持续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一)生产过程中出现产品工作性异常时,应按相关作业指导书调整,并保存相应调整记录。
(二)当对产品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或指标不合格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产品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复核,并对强度进行推定。
(三)须对由不合格批次产品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及时处理。
(四)产品出现不合格的质量问题,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