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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制定、公布和调整,严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正式投产六个月内,申报列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散预办)递交符合下列要求内容的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向设区市散预办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规模和原料构成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已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的批准文件。

  四、当年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所有申报产品和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当年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预办>组织的质量抽检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可以作为当年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的依据)(复印件)。

  五、配置废水、废渣回收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工信委)出具的符合布点方案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出具的其全部使用旋窑散装水泥的证明材料。

  八、省工信委核发的内部试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对生产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的标准:

  一、符合所在设区市报备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有效。

  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构成和使用状况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

  (二)生产工艺和使用原材料质量、运输及储存方式符合《规程》中相关要求。

  四、企业年生产能力3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并具有保持持续生产的能力。企业配备的运输车、输送泵等辅助设备与其生产能力相符。

  五、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预拌砂浆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

  六、企业已按《规程》中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七、配置废水、废渣回收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八、企业内部试验室在厂区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检(试)验环境和技术人员、检(试)验人员符合《规程》中相关要求,并取得省工信委核发的内部试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其他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

  第七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省散预办组织的质量抽检,对拒不接受抽检的企业,由省散预办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目录》。

  第八条  在设区市工信委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初审同意后,设区市散预办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报省散预办。

  第九条  省散预办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设区市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报省工信委审定。

  第十条  《目录》由省工信委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被发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由省散预办审查核实后,报省工信委取消《目录》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散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散预发[2010]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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