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监督管理,激发企业品牌意识和内在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委关于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和干混砂浆备案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产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服务质量、车辆管理及混凝土漏撒情况、报表、社会信誉度、社会公益活动、科技创新等八个方面。(见附件一、二)
第四条 考核方法
1.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企业的考核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另设10分附加分),分优良(90分及以上)、合格(75—89分)、不合格(75分以下)三个等次。
3.查阅资料:混凝土强度报告及抽检报告、安全文明生产制度、标志及安全教育记录、车辆管理制度、销售合同与履约、社会服务承诺书、问卷调查表、月报表及年终总结材料等资料。
4.察看现场:原材料质量控制、安全警示标志、搅拌机及监控室运行状况、专用运输车防漏撒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装置、检测实验室计量设备及台账、厂区车辆进出冲洗设施、厂区环境与卫生等情况。
第五条 检查结果按企业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干混砂浆企业暂不参加排序,其考核内容、方法和要求不变),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备案许可证年审的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良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推荐为住建系统年度先进企业。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停止核准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合同,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恢复核准。
第六条 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即考核评价等次直接核定为不合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条 各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对考核工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积极准备,认真落实。专业考核组在考核活动中要做到公正、廉洁,并欢迎企业监督。监督电话:8421706 。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与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荆州城区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考核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