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诚信体系、质保体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备案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预拌砂浆企业。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年度与动态评价的实际分值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六个档次。
﹙一﹚AAAAA级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
﹙二﹚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
﹙三﹚AAA级评价分值为80-89分;
﹙四﹚AA级评价分值为70-79分;
﹙五﹚A级评价分值为60-69分;
﹙六﹚B级评价分值为59分以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质保体系建设、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绿色生产措施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诚信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二﹚销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统计资料情况;
﹙五﹚员工工资保障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质保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标准化生产情况;
﹙二﹚企业的实验机构建设情况;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四﹚生产过程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九条 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车辆及储存设备情况;
﹙二﹚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统一标识情况;
﹙三﹚车辆进出厂区冲洗设备情况;
﹙四﹚专用运输车辆及储存设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情况。
第十条 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第十一条 绿色生产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过程中防污染情况;
﹙二﹚节约能源和资源可再利用情况。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无论年度集中评价或不定期抽查均按分值计算,其中一个企业接受两次及其以上评价或抽查的,以最新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企业信用的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实地评价,并实行量化打分;动态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建委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在市级媒体和市建委政务网站(www.xajw.gov.cn)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
获得AA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年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半年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三个月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常年重点监管;
被评价为B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市建委组织验收整改仍未到位的,依法降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注销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获国家级表彰的在信用评价分值的基础上加5分,获省部级或省部级部门表彰的加4分,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获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使用建筑垃圾、尾矿等可再生骨料的加1分,同类型奖励分值不予累加。获奖企业可在年度集中信用评价时提供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予以加分,也可持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到市建委修复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
﹙一﹚因产品质量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非法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年度内发生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一起、或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拖欠员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
﹙五﹚被国家、省、市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