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三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第三条 唐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办理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五)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为向本市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建立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促进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筑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材料,均由生产企业向市建设局进行告知性登记,建筑工程材料的告知性登记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墙改办申请办理登记:
(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新型墙体材料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
(六)用户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第六条 市墙改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五日内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企业的信息录入唐山建设局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进入本市建筑市场须办理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有: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砖、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商品粉煤灰、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彩钢板等产品,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建设局另行公布。
不办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进市登记的产品: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第八条 国家、省、市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或限制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办理进市登记的企业,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在向开发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中,须注明此工程的用量,并加盖企业公章。已登记的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第十条 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在建筑工地检查中,发现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论其是否已办理了登记,均在建筑领域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在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由市建设局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二)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向建筑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手续时,提供的登记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向市建设局举报和投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市墙改办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市墙改办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初审、建筑工程材料进市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5、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