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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甘肃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在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交通、环保、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人防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单位工程混凝土总量超过500立方米的工程或一次性浇筑总量超过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项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工程项目性质要求特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无法满足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持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定购合同》或《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申请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

  凡没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报告》。

  第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招(投)标文件及预算(标底、标函)时,均需注明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不得出售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做到不扰民,减少污染和使用方便。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审批,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体系,做好原材料检验、产品检查记录、试验报告、交接检验、资料建档等工作,保证其产品、服务质量,尽早争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混凝土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上年度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报表及本年度生产计划;
  (三)上年度生产质量控制资料;
  (四)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检验和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将按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服务等问题应加强管理、及时解决。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受条件限制外,均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用户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加工运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供需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技术责任。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用户应配备合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设备、机具及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每年定期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其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组织成本监审,并进行价格认证,确定出指导性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  建设、公安、环保、城市管理等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第十八条 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含泵车)需在城区通行的,应当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的期限和路线行驶;除为必须连续浇注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运送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外,应当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施工项目和工期及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通行路线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影响交通、堵塞道路和随意停放车辆。

  对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应当迅速做出处理后予以放行;对当场不能做出处理的,应当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实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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