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各区县建委及功能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等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方能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二)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年检工作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资质年检要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管考评相结合。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需要重新申办资质手续。
(四)自拌自用预拌混凝土的移动式搅拌站,应在生产之前向市建设交通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进行现场考核,具备条件的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自拌自用预拌混凝土移动式搅拌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
(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外埠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单位应到市建材业协会进行质量备案(备案办法由市建材协会会同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等制定)。供货之前,项目监理总监、施工企业负责技术质量的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应对供货方的质量、技术及生产供应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对每种原材料坚持先检验,合格后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再使用的原则,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并从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含有氯离子的原材料每月进行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同时向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供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每种原材料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台帐。
1.水泥
必须选用经我市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企业生产的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水泥使用之前必须按批量做好复试检验(复试项目为: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当骨料为活性骨料时,应按规定检测水泥碱含量);并每月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等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对使用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重新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2.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每种混凝土外加剂必须按批次做质量检验;使用前要做好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其合理掺量要通过试验确定。
混凝土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有防雨、防潮、防冻、防火及避免污染等可靠措施。
3.集料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集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当使用海砂时,按每批次不超过3000吨(不足3000吨的应视为一个批次)检验氯离子含量,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相关规定。各种集料中不得混有任何杂物。砂的含泥量超标及风化砂、风化石禁止使用。
4.矿物掺合料
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矿物掺合料的管理,各类矿物掺合料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方可使用。使用C类粉煤灰时,其游离氧化钙含量不能大于4%,体积安定性必须合格,其他各项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使用无标准或无规范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经省、市级及以上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鉴定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拌合用水
预拌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并提供专项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拌合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负责。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有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试验室,并取得由市建设交通委质安处核发的试验室资质证书。确保对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监控。
(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试配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标准执行)。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的混凝土配比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计量设备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必须按现行国家和本市规范执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应符合《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的规定。当集料为活性集料时,预拌混凝土的碱含量不得超标,必须严格按《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技术规程》(DB29-176)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规范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查验。生产企业要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做好使用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使用。
(二)对于重点工程和使用高性能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以及一次连续浇筑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方量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制定施工方案。使用单位(项目监理总监、施工企业负责技术质量的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应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察实际生产、供应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等情况。
(三)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超出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四)施工现场试块的取样、制作、养护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用于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标养试块,在标养前,其静置环境、时间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六)预拌混凝土结构拆模的检验试块及结构实体的检验试块,要同条件养护,其养护环境必须与所浇筑的预拌混凝土工程养护环境一致;试块应放置于所浇筑预拌混凝土工程部位附近。
四、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动态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抽查监督档案及定期通报制度。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中弄虚作假,出卖、转借企业资质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资质年检,直至吊销资质。
(二)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使用以及不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强度评定试块进行检验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玩忽职守,将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使用到工程上,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1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