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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7-13  来源:南京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  作者:南京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
核心提示:南京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为建立正常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维护生产企业的正当利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树立行业良好的公众形象,南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商讨制定本公约。
    
    一、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组织(行业协会),公约组织成员企业自觉遵守本公约规定,不受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影响。

    公约组织成员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优质产品,做好销售服务,确保南京地区工程建设质量。
  
    二、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价格,由南京混凝土协会每季度公布。公约组织成员企业必须遵守,禁止低价销售行为,共同保护、规范市场。
  
    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加招投标的企业应向协会报告, 山切、会召集参加投标的企业共同商讨预防低价恶性竞争的措施,参加招投标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四、公约组织成员企业的产品供销合同全部采用市建工局、工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坚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交易的公正公平。
  
    五、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企业不得再介入进行交易: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方面认定是供应方的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
    2、因供应满足不了施工进度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
  
    六、如因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的项目或一个工程项目山两个必上企业供货的,后介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七、如因需方拖欠供货企业的工程款,需方随意更换供货企业,其他公约组织成员企业不得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货。
  
    公约组织成员企业有向公约组织(行业协会)举报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的义务。对于少数资信不良的需方,经公约组织通报后,所有公约组织成员企业不得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货。
  
    八、公约组织成员企业受主管单位指令为本系统工程垫款、资金一律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不准拖欠被委托供应混凝土企业的货款,应及时支付给被委托的企业。
  
    九、公约组织成员企业在施工现场服务中,应加强晶牌诚信意识,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故意刁难。
  
    十、各公约组织成员企业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发现一次提出警告;发现两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开除本公约组织,并集体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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