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化管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工作,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必须按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统一办理。远城区以及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由工程项目所辖区、开发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情况每月向市交易中心报送、传递。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工程报建的规定;
(二)负责工程的报建登记管理;
(三)负责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料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负责如实向社会公众发布工程建设信息;
(五)负责对报建工程项目按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工向市、区有关建设管理机构流转。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第三条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或远城区(开发区)报建登记窗口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也可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下载);
(二)建设单位按填表说明一式六份认真填写,盖上公章,带必备资料到对应报建登记窗口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有试桩设计的项目,须办理试桩登记手续。
第五条 报建必备资料:
(一)经发改委、开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计划任务书;
(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由其批准的建筑规划方案;
(四)由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或由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通知书。
第六条 受理报建部门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报建资料齐备,现场勘查情况相符,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登记。
(二)应将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方案、资信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设计送审通知书等原件扫描,输入计算机存档。
(三)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时,对有试桩设计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试桩登记证。
(四)办理报建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报建信息。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办理报建登记的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八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各施其责,对违法开工的项目,应严格把关,认真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通知》(武建建管字〔1999〕27号文)、《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