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场内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加强场内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加强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