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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管理
核心提示:岳西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县的推广和应用;(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四)所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五)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县公安、交通、环保、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六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1)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上述建设工程续建项目,凡一次性浇筑混凝土超过20立方米的,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2)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达到或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  扎实推进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逐步推广。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㈠因交通运输条件,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㈢其他确需特种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县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并将销售价格报县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模板及支撑应保证足够的刚度,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筑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四条  属商品混凝土推广单位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以确保其在城区内正常通行。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凡需在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必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接到设置申请书后,应对各种文件进行审核,对企业生产场地布点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符合规划布点的新建企业,应经县发改委、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凡在本县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县住建局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按月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取得推广证后,使用该商品混凝土可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㈠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混凝土的;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㈢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推广证,从事经营活动的;㈣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中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予改正的,按实际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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