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推进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到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袋装水泥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五条 申请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二)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赴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实地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并签发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二);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后,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备案;
(四)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单位所取得的“备案通知书”应当张贴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而予以备案的,或者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人不预备案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符合备案条件而没有在事前进行备案的,视同违法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