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 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并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接受本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2、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3、预拌干粉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条件:
1、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搅拌设备;
2、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
3、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筛分设备;
4、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储设备设施;
5、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
6、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
7、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三)试验室条件:
1、试验室建立,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具有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周围环境、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2、产品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
3、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4、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符合规定要求;
5、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试验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6、对各种原材料的质量验收,要有相应记录和台帐,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记录及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
第八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七)试验室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除外),A4纸尺寸,一式四份。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盖章后报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企业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直接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备案证书》到期申请换证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填报《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 外省、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由生产企业向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备案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进行备案前检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审核意见,并将备案申请材料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二)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其《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装订成册备案资料一份,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属于到期换证的企业,只需要上报《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第十四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上报的《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和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予公布。
第十五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公布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周。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公布事宜。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通知书》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备案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备案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备案标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每年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抽检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由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暂时收回《备案证书》,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复查合格后,恢复《备案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散装水泥机构撤销备案,收回认定证书,撤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单。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经设区市以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六)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